海盐县人民法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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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落实车辆管理责任人,规范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增强驾驶员的服务意识,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依照上级有关车辆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院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全院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车辆维修、燃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等,并建立出车登记、入库检查、驾驶员考核等台帐。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以对全院所有车辆统一调派,相关部门应该服从调配。 2、配备车辆的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使用管理及驾驶员安全教育、日常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本院车辆统一凭《海盐县人民法院派车单》出车。出法院大门时将《派车单》交门卫保安,保安凭《派车单》放行。 4、《派车单》审批权限:工作日出车在嘉兴市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或派车人审批;嘉兴市范围外由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外出办案必须在《派车单》上填写案号、事由。 5、全院所有公车在夜间和非工作日一律在指定的车位入库。门卫保安每天定时检查车辆入库情况,并做好登记。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执行公务期间将公车停放在法院办公区外过夜。 6、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不出车,特殊情况需要出车一律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7、院监察室、办公室每月应根据《派车单》以及车辆监控调度系统对公车运行轨迹进行一次抽查。 二、车辆保养和修理 8、车辆保养和修理统一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驾驶员填写《车辆保养修理联系单》,由办公室确认保养、修理项目后,到指定修理点保养或修理,修理完毕后由驾驶员验收并签字。 9、特殊情况下在外修理车辆,必须电话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按照办公室负责人意见进行修理。返回后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修理情况,并核查修理发票、签字。 10、加油实行一车一油卡,定点加油,严禁在本地现金加油。车辆在外地遇油卡没有油料费时,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返回后须请办公室主任在加油发票上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三、驾驶员管理 11、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车辆,禁止非指定驾驶人员驾驶执法执勤车辆。 12、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每月按照规定填写《月份小结报告表》。 13、驾驶员应当服从车辆调度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每次出车前,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不准在出车途中切断GPS监控系统电源。 14、驾驶员出车应按规定使用警灯和警报器。车辆确保安全行驶,规范停车。 15、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认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出车前、后应检查车辆状况,杜绝车辆带病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16、驾驶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规定,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不得打听、说情,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17、驾驶员凭《海盐县人民法院派车单》结算每月出差补贴等相关费用。 1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交警队认定,驾驶员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扣除全部年终安全行车奖励;负同等责任的,扣除50%的年终安全行车奖励;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0%的年终安全行车奖励;无责任的,扣除5%的年终安全行车奖励。 1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