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函询制度 | ||||||||||||||||||||||||||||||||||||||||||||||||
|
||||||||||||||||||||||||||||||||||||||||||||||||
![]() |
||||||||||||||||||||||||||||||||||||||||||||||||
为深入推进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监督职能,坚持关口前移重在预防,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运用的通知》(浙法纪监明传〔2014〕7号)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约谈、函询的原则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以人为本、坦诚相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握政策、严格保密。 二、约谈、函询的对象 约谈的对象为本院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警(包括合同制人员),重点为中层正职以上干部。 三、约谈、函询的范围 1、干警工作中出现的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2、违纪违法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行为; 3、认错态度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党纪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4、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5、根据内部管理规定,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室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提醒、约谈的其他问题。 四、约谈、函询的内容 1、由约谈、函询对象汇报本人和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向约谈、函询对象指出部门或个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说明,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措施; 3、根据信访举报、审务督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约谈、函询对象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4、在任职对象到任前,向其重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任职对象作出廉洁自律承诺; 5、其他需要通过约谈、函询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五、约谈的方式 1、约谈采取“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一般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谈话对象也可主动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谈话预约要求,汇报思想、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座谈等方式。 2、约谈实行分层谈话、分级负责。院长负责与院领导班子及审委会委员成员谈话,纪检组长参加;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负责与中层干部谈话;监察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负责与一般干警谈话。各层次约谈人每年至少开展常规性约谈2次,必要时,院领导可直接与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谈话,院长、纪检组组长可直接与以上各层次人员谈话。 六、约谈的要求 1、约谈前谈话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切实做到因人、因事而异,增强约谈效果; 2、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过程可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和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谈话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约谈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5、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七、函询的要求 1、被函询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说明时,应按照函询通知书中所列出的问题如实作出说明。后经查实未如实作出说明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2、被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本人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 3、被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应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4、被函询对象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的说明材料送县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附件1:海盐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情况登记表 附件2:海盐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函询通知书 附件1 海盐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情况登记表
此表一式两份,由监察室和约谈对象各存一份,以供备查。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秘密 函询通知书 盐法纪函( ) 号 同志: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将 转去,请你作出书面说明。请在收到函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送 同志审阅并签字后,送县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 附件:1、群众反映问题摘要 年 月 日 抄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