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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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院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处置机制,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盐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是由本院主办,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法院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服务社会公众的综合性信息平台,是推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要窗口。 本院官方微博已在新浪微博平台注册开通,微博名称为“海盐法院”。 本院微信公众服务号已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注册开通,微信名称为“海盐法院”。 本院官方微博、微信二维码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同时与门户网站间通过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条 本院官方微博、微信功能定位为传递司法服务资讯、发布法院工作动态、开展法治宣传、进行庭审直播、发布裁判文书、正面引导舆论,暂不接受咨询、信访、投诉、举报。 第三条 我院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法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 (二)重大案件审判、执行情况; (三)诉讼指南、司法网拍、开庭公告等资讯; (四)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重要事项; (五)对不实报道、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六)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禁止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党政机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负面舆情; (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 (三)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描述违法犯罪细节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 (五)侮辱或者毁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未经确认的消息; (七)情绪化的个人观点; (八)娱乐八卦消息; (九)其他不宜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官方微博、微信不得随意关注其他个人微博、微信,转发的内容应严格审核。 第六条 本院官方微博、微信主要设置以下栏目: (一)微博: 1、法院快讯。主要发布本院的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工作举措、经验成效等。 2、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排期情况。 3、网拍公告。淘宝网司法网拍情况。 4、庭审直播。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全程直播庭审过程。 5、案件速递。发布本院审理执行的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信息。 6、新闻发布。对本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文字和图片同步直播。 7、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 8、法律名言。发布古今中外的法律谚语和相关法律言论。 (二)微信: 1、诉讼服务。根据相关提示可回复诉讼指南、执行指南、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司法公开。根据相关提示可回复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 3、法院动态。每周推送一期包含法院快讯、媒体聚集、案件速递、以案说法、司法网拍公告等内容的期刊。 微博、微信的栏目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要求随时调整。 第七条 官方微博、微信信息发布的内容一般由主题、正文、附加组成,正文可配图发布。微博、微信语言要有亲和力,避免官话、套话,避免流露出自身价值判断和情感倾向。 第八条 办公室是本院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和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微博、微信管理员,工作职责主要有: 1、栏目及版面背景等信息资料的设置、维护与更新; 2、及时准确采编、发布、更新信息; 3、组织微直播等专题活动; 4、处理网民咨询问题; 5、技术保障; 6、舆论引导。 第九条 本院官方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一般信息,由微博、微信管理员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判执行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重大信息,报办公室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实行三次校对制度,管理员拟写要发布的信息后进行第一次校对,报批后,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并进行第二次校对,正式发布前进行第三次校对,坚决杜绝因信息发布不当引发负面舆情。发现发布信息不当时,应第一时间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迅速评估风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二次炒作。 第十一条 本院官方微博、微信应尽量选择在用户关注度高、浏览量大的时段进行发布,切实提升信息发布的效果,微博每天发布原创信息数至少一条。微信推送信息,每周一次,助推订阅用户形成定期阅读习惯。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本院官方微博应及时转发相关微博信息。 第十三条 除应对舆情等特殊情况外,官方微博、微信原则上仅在工作时间发布,并保持信息的更新。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不对外发布信息。微博、微信管理员每日关注并查看后台,遇到紧急舆情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在法院官方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或更改资料。微博、微信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帐号、密码,不得私自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完成信息发布后,应按程序及时退出系统。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发布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台账,认真分析信息发布后的社会反响、网民评论等情况,做好舆情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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