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况
海盐县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18

海盐县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为推进阳光司法,深化司法公开,规范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由省高院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

(一)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

(二)国家赔偿决定书;

(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四)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书;

(五)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裁定书。

第四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上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五)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六)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某乙”等替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商业秘密;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

第八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归档报结时将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裁判文书上传至审判(执行)信息系统。 

第九条 一审裁判文书不论生效与否,承办法官应当在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完成隐名、信息删除等技术处理工作,并确认提交手续。再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宣判送达后七日内完成确认提交手续。

第十条 裁判文书上网或不上网,都需在审判系统中进行操作。操作流程:选定案件,勾选“上网”,由系统自动对裁判文书进行隐名等技术处理。承办法官进一步审核确认,然后点击“拟上网”或“拟不上网”, 点击“拟上网”后,再点击“提交”。裁判文书由省高院审判管理处统一导出,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勾选“拟不上网”的,同时勾选不上网原因。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不上网的情形中,除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无需填写不上网审批表之外,其他都应当在归档报结的同时,填写不上网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定。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交办公室网管。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公布补正裁定。

裁判文书制作和上网公布前,应当使用“浙江法院文书智能校对系统”、“案件信息评查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检查校验,确保文书准确。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技术处理不当、错传或者属于不得上网公布情形等需要撤回的,由承办法官填写书面申请表交本院办公室网管,交省高院审管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从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撤回。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案卷副卷,一份留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裁判文书因网络传输故障、技术处理不当、错传而撤回后,应当将正确的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布。

办公室网管发现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符合上网公布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相关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填写申请表进行审批。

当事人申请撤回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由承办法官填写书面申请表交办公室网管,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是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认真检查和技术处理,确保裁判文书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无错别字,引用法律条款无误。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裁判文书不上网理由。

第十六条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处理裁判文书的更换、撤回、退回工作;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承办法官或执行人员进行补正。

(三)及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需要答复处理的,分流至相关部门办理;

(四)通过法院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

(五)维护、完善相关技术设施。

第十七条 审管办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录入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将案件信息录入、裁判文书上传质量等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审务督查、考核评优内容之中。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质量、技术处理不当、错传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