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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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县纪委《关于建立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盐纪2010[45]号),进一步构建具有海盐法院特色的惩防体系,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建立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机制,着力构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进以“流程监管、节点控制、动态防控、制度规范”为主要内容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科学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对重要部门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形成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我院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目标要求 通过建立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机制,推进以“流程监管、节点控制、动态防控、制度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干警更自觉地按程序、按制度、按规定办案,建立审判权、执行权运行全程无缝隙监管机制。 三、关键节点潜在的廉政风险 (一)立案环节 1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 2拖延立案、移送审判执行。 3违反规定实施诉前保全措施。 (二)审判环节 1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案件利害关系人的金钱、贵重物品、娱乐消费或宴请。 2各种形式的说情打招呼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3泄露审判秘密。 4不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回避制度。 5拖延案件的审理、判决、移送上诉。 6不正当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执行环节 1接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宴请或娱乐消费。 2各种形式的说情打招呼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3和案件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 4违法采取或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5拖延案件的执行。 四、监管措施及责任部门 建立各监督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六位一体大监督”工作格局。 一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审限跟踪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在立案阶段向每名案件当事人发放《阳光司法手册》,让案件当事人了解主审法官是否存在不廉洁、不公正、不作为等情形,及时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建立和完善导诉制度、查询咨询制度、材料收转制度、领导接访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和立案调解等制度,每月在院务会上公布一次法官办案绩效数据。形成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责任部门:立案庭。 二是加强已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已结的案件质量评查率不低于案结总数的20%,每月公布案件评查情况。适时进行案件专项评查,形成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责任部门:审判监督庭。 三是加强对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约和监督,分管副院长、庭长要加强对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要利用签发法律文书、参加疑难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之机,及时发现、及时提醒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对重点岗位、重点案件、重点人员的有效监督,形成以案件指导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责任人:分管副院长、庭长。 四是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和再审案件以及当事人反映强烈案件的监控,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进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同时,结合日常信访举报线索,及时提醒办案法官注重苗头性问题,形成以查处违法审判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五是加强对工作作风、遵章守纪、效能建设、司法礼仪等方面的督促和检查,每季度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通报一次,适时进行明查暗访和巡查。责任部门:政治处、院考核办。 六是建立和完善内部、外部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审判、执行等重点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效监督法官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确保审判权力得以廉洁公正行使。每半年听取外部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建议,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对法官进行廉洁司法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监督。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工作机制是落实和深化本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根据法院自身特点,依托部门职能优势参与廉政监督的一项机制创新。要求全院干警高度重视建立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工作,特别是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要明确工作职责,牢记监管使命,确保各种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工作机制是落实县纪委的有关要求与法院当前廉政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该《实施意见》在运行中如遇到各种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与院纪检组、监察室联系。力求我院重要权力运行节点化监管工作机制发挥出最佳效果。 2010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