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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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及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院立、审、执、监及归档等各项工作,强化办案质量意识,确保办案质量,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根据嘉兴中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本院已审结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评查内容包括:审判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卷宗材料装订和归档。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一)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审、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的评查。常规评查应按本院结案总数和法官个人结案情况确定相应比例。 (二)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各院每年都应组织开展专项评查。 (三)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 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5.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四条 本院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监庭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评查工作和日常性事务,每月抽查各类案件结案总数不底于20%,并对评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书记员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办结的案件装订成卷后交承办法官,各业务庭(法庭)应在每月28日前列具清单一式三份交档案室(其中一份签收后交各庭存档、一份由档案室留存、一份送审监庭),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监庭应在档案室案件归档前进行抽查,并填写质量检查表。各业务庭当月因故不能归档的案件可以延迟到下月归档,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上诉、抗诉案件除外)。 第五条 案件质量差错依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一般差错为累计扣分10分以下,重大差错为累计扣分10分以上。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累计扣分原则,发现一项扣罚一项。 第七条 案件评查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审监庭督促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予以补正。
第二章 案件质量的差错评定及责任承担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第九条 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 第十条 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直接认定;重大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案件质量评定实行百分制。各类案件的基准分为100分,其中,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75分,法律文书20分,卷宗装订和归档5分。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和归档出现加重扣分情形的,可以计负分,但案件总分不计负分。得分在95分以上,可以评定为优秀案件;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良好案件;得分在6O分以上不足8O分的,评定为合格案件;得分不足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评定为不合格案件须经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 对以下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再评分。 (一)对明显无管辖权的案件,予以受理,或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 (二)诉讼主体错误,或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三)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审判组织、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再审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再审的; (六)实体处理错误,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再审的; (七)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或在制作诉讼(执行)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八)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九)经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经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案件的。 上述(四)、(五)、(六)项情形,经本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讨论认为是因新证据、法官自由裁量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或再审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 1、程序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重大差错,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成员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程序问题发生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2、实体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院、庭长意见作出的决定,发生错误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 3、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由主审人、审判长、审签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4、卷宗装订和归档方面的差错,由主审人和书记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案件因下列情形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追究差错责任: 1、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3、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的;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的; 5、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第三章 奖惩及其他 第十六条 建立法官(包括执行人员、书记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制度。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应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评查案件所涉人员被确定为应承担差错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建议院领导或相关业务庭负责人批评教育;并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差错责任的性质、后果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