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关于干警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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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法院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一项基本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本院干警应当严格遵守《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省高院“六条禁令”,维护个人和法院在工作、社会、家庭生活中的良好形象,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执行纪律情况和重大事项。 二、对执行纪律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报告: 1、因不知情参加了由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关的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2、因不知情私下会见了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的人; 3、接到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关的人探听案情或为案件说情,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其他发生违反职业道德或纪律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1、本人及配偶收入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购车(借车)、投资等情况; 3、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事宜的操办及宴请情况;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变动和出国(境)就学、定居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本人婚姻变故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贵重礼品、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等情况及处理结果; 8、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报告采取有事就报和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形式,执行纪律情况可采取口头报告(重要情况应书面报告),重大事项由本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上交院政治处(监察室),口头报告应当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记录备忘。 五、对执行纪律情况应在事后二日内报告,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以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凡一年内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当在年底前集中报告一次。 六、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人员执行纪律、重大事项报告的落实负责,并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七、对报告的内容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八、如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执行纪律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者严肃处理,并对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扣分。 二OO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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