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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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424民再5号
吴俊龙: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叶军诉原审被告吴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原审法律文书、副本材料、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再审裁定书、合议庭组成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到本院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2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六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