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20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424民再9号  

  

葛长青:

原审原告葛长青诉原审被告万伊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4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现因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民监【2026】68号民事抗诉书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民事裁定书、民事抗诉书、原审法律文书、副本材料、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到本院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2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