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开具企业作为债权人的“预查废”证明
发布日期:2023-09-23

为进一步推进执源治理,拓宽“预查废”机制的运用,根据嘉兴市中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建立“预查废”机制的会议纪要》, 9月5日,海盐法院向浙江某零部件公司出具首张企业作为债权人的“预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行径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银行业机构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目前,该机制正逐步探索适用于涉企债务中。

2022年8月,被告海盐某贸易商行因拖欠浙江某零部件公司货款10万余元,被起诉至海盐法院。后经海盐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盐某贸易商行及其投资人张某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9万元,余款浙江某零部件公司自愿放弃;如未按期履行,则还需赔偿浙江某零部件公司放弃的份额。调解书生效后,海盐某贸易商行仅支付4.5万元后未再支付。

今年8月,浙江某零部件公司向海盐法院申请执行。经执前督促及调查了解,海盐某贸易商行已不实际经营,张某个人亦无还款能力。经执行立案人员查询,2022年海盐某贸易商行及其投资人张某已有两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经法院向浙江某零部件公司释明情况,并提出向该公司以出具预查废证明时,浙江某零部件公司表示同意。9月5日,预查废证明发放至该公司,该公司可以该证明作为资产损失确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