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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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在海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海盐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爱民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一年主要工作回顾 2022年,县法院在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正确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以“三个建设年”为抓手,深入推进“四项建设”,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新收各类案件7898件(剔除执行恢复、执行保全、诉前调解成功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三类案件2632件,下同),办结8097件,结收比102.52%,同比上升6.53个百分点;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322.86件,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位居全省、全市前列。 一、围绕中心大局,勇当服务保障“两个先行”排头兵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新收刑事案件383件,审结378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从严审理涉黑案件6件16人,着力提升老百姓生活安全感。稳妥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审结非法集资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36件,守好老百姓“钱袋子”。从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审结非法获取学生学籍等信息并出售一案,入选全省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审结职务犯罪案件11件,判处罪犯15人,其中科级以上3人,顾某龙、郑某初等原领导干部受到审判,彰显有贪必肃、有腐必惩的坚定决心。平安护航党的二十大,高效推进除险保安百日攻坚,加强重点案、重点人、重点事监测,科学合理稳妥制定敏感案件研判化解方案,妥善审理和化解涉稳案事件27件,全力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荣获全省法院平安护航党的二十大成绩突出集体。 精准实施法助共富。聚焦县委共同富裕示范样板建设规划,出台司法服务保障意见,扎实开展“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积极探索统筹富民、安民、惠民的有效法治路径,为对标“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注入司法力量。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出台服务保障经济稳进提质十二条意见等司法举措,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运输等合同纠纷1759件,依法服务保供应畅循环。聚焦“六稳”“六保”,灵活采取“活封活扣、信用修复、司法重整、调解和解”等“柔性”措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其中善意“活封”设备助企渡过难关,帮助57名员工顺利拿到工资的案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宣传点赞、人民法院报刊发报道。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托底”作用,办结司法救助案件3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0万元,努力不让案件当事人在共同富裕道路上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妥善审结涉企纠纷2669件,涉案标的金额达9.48亿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与合法权益。主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出台提升质效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审破衔接、执破衔接,办结破产案件15件,平均审理天数位居全市前列。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化解不良金融资产2930万余元,有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县工商联(总商会)打造“法院+工商联”优化营商环境协作机制,联合县金融办等3部门建立服务企业上市联盟,共建“法商驿站”,推动成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服务企业60余家,指导纠纷化解、提供法律咨询等160余次,打通护企优商的最后一公里,工作经验在浙江日报专版刊发。审结的海盐某建设集团行政处罚异议案等两个案件,入选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积极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收行政诉讼案件60件(其中海盐行政机关为被告案件52件),审结66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件,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6件,裁定准予执行率100%,依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持续深化府院良性互动,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撤诉42件,服判息诉率74.24%,位列全省基层法院第五、全市第一,相关工作获省高院领导批示肯定。制定涉重点项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方案,开辟相关案件“绿色通道”,推动化解涉重点项目争议18件,确保“项目攻坚年”活动顺利推进。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共享法庭”,前移司法职能关口,及时化解苗头性行政争议,依法服务保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 二、紧扣人民所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 强化司法为民举措。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预约立案5924件,坚持开展“午间法庭”“红色代办”等便民诉讼服务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及时公布受案范围、诉讼权利义务、疫情影响下诉讼注意事项等信息,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加强信访源头预防,依法依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全年受理群众来信42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25人次。在全省信访积案化解清零行动中,上级法院信访积案交办数为0。注重司法人文关怀,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2.32万元,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 全力保障民生权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入实施民法典,新收民事案件5014件,审结5057件。聚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审结涉房地产纠纷案件396件,妥善审理涉恒大、崇海置业、融创等房地产群体性案件,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依法稳妥化解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等案件385件,发出全市首份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令”,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筑起法治护盾。加强民生权益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依法审理教育、医疗、劳动、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681件,努力为老百姓营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理念,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15件,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督促修复被破坏的林地,不断深化实施补植复绿等环境修复司法举措,坚决守护“青山绿水”。 坚决推进执行破难。严守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新收执行案件2425件,同比下降12.58%,执结2580件,累计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8亿元,初执标的清偿率35.79%,位列全省第十四、全市第二,全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持续巩固和深化“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执前督促”机制,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自动履行率58.34%,位列全市第二。精心组织“助企纾困保民生”等专项集中执行行动4次,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20万余元。充分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用足用好失信惩戒、拘留罚款等手段,纳入失信名单1437人、曝光失信9批次114人(单位),作出司法拘留决定1296份、罚款132万元,持续强化执行力度。重拳打击拒执犯罪,判决13件15人,保持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其中畅通拒执案件刑事自诉渠道,妥善执结一起历时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彰显执行力度和司法权威。 大力弘扬司法正能量。注重发挥司法教育、评价、指引、规范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妥善审结八旬老太超市抢购鸡蛋摔伤一案,依法判处老太和超市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用小案例彰显经营者与消费者共筑安全和谐社会的大道理,被人民日报、光明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转发。深入挖掘诚信履行的生动案例,“七旬老人攒钱6年,主动履行缴纳执行款”案例在“美丽浙江”发布,播放量达54万次,有力传播海盐人民诚实守信良好风尚。多渠道扩大法治教育覆盖面,与县未保委、团县委成立全市首个“春鹰计划”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深入一线进行法治宣传,创新开展“云普法”法庭开放日、共享法庭“订单式”授课、抖音“法律小课堂”,向群众推送普法信息,开展普法“六进”活动20余次,推动法治信仰根植人民群众心中。 三、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提升法院工作现代化水平 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领导下,依托诉源治理不断推动法院工作融入党委政府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建立全县深化诉源治理“四联一评”工作机制,促进压实各镇(街道)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责任,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2022年收案总数同比下降6.92%,降幅位列全市第二,全县万人成讼率持续下降,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为契机,创新建立“1+1+1微网格”司法服务模式,深度融入镇街社会治理中心建设,两个人民法庭指导390余件纠纷成功化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全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运用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等平台,开展在线调解、庭审、终本约谈等1900余件,全年无纸化办案率99.6%、电子诉讼运用率97.5%。积极推进数字化项目建设,涉案财物智能管理省级试点项目入选全省数字法治系统“一本帐S3”,推动构建规范、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涉案财物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在人大代表联络站、政协委员联络室、县妇联、商家共治联盟等设立特设“共享法庭”49个,数字赋能类型化纠纷化解。自“共享法庭”运行以来,累计指导调解1729件,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惠及8000余人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跑出数字加速度。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压实院庭长办案责任制,院庭长办结案件4270件,占全院结案数的52.74%。坚持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全面推行“四类案件”线上监管,纳入监管150件,防范办案风险、提升办案质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81人,为210名被告人指定援助辩护律师,实现刑事普通程序律师辩护全覆盖。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918件,适用率18.73%,平均审理天数23.28天,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塑造变革,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强基固本,筑牢坚强堡垒。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完善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为龙头、党支部“三会一课”、“法苑论坛”、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为特色的理论学习阵地。全面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开展“助力共富 共谋发展”支部结对共建活动,全院11个党支部与其他机关单位党支部结对,促进职能互补、共建共强。聚焦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以“天平使者”机关服务品牌为总领,支部书记领办11个创新项目,形成一支部一特色。院机关党委被命名为嘉兴市争创“建设清廉机关 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荣登全市“双建争先”晾晒比拼擂台赛“先锋榜”。 规范司法,提升业务质效。围绕审判、队伍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各类制度文件13个,建立起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科学、高效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持续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深化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健全“不能假、不敢假、有假必惩”长效机制,查处虚假诉讼案件48件,坚决维护司法威严、规范诉讼秩序、确保案件质量。深化“程序空转”治理专项行动,程序比实现同比下降,用最少的程序解决“当事人一件事”。建立健全“三色”督查评价机制,增强案件监督管理质效,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全年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终本合格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等多项核心指标位列全省第一。 着眼长远,淬炼青年队伍。着力抓好法院事业后继有人根本大计,出台青年干警培养实施意见,建立聘任咨询专家和双导师机制,构建全周期的青年干警培养体系。精心打造“盐法青年说”“法韵书香”等学习品牌,开展活动16次,30余位青年干警上台话心得、展风采。畅通青年干警锻炼渠道,选派5名青年干警到省高院、市中院等跟案学习,18名干警职工轮岗交流锻炼,推动形成常态化的“内外双循环”人才交流培养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出台关心关爱干警实施意见,开展“问计献策 共谋发展”活动,切实凝聚干警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氛围。26名青年干警获县级以上荣誉。 刀刃向内,狠抓作风建设。持续深化清廉法院建设,全面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8人次,切实把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构建“闭环式”监督体系,聘任代表委员、律师等担任特约监督员,组建部门廉政监督员队伍和家属助廉微信群,织密廉洁防线。建立“大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和纪检监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联动监督体系,持之以恒深化顽瘴痼疾纠治。出台纪律作风督查记分办法,强化结果运用,每月开展纪律作风巡查、审务督察,抓实抓细日常监管。 五、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地见效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行政审判工作,严格落实“三顾”模式高质量办结“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出台在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方案,走进全县9个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建议,构建法院与人大代表双向互促的联络机制。开展“百名代表委员跟百案”活动,实行一代表(委员)一案件全流程跟案,提升接受监督实效。全年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重要会议、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40人次。相关工作得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批示肯定。 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县政协通报工作,出台意见完善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向政协委员发送《代表委员通报》,邀请参与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跟案监督等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聘请4名政协委员担任新一届特约监督员,帮助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法院工作。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4次,办理检察建议62件,审结抗诉案件6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不断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举办司法助力共同富裕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活动等5次,及时向社会公布法院工作新举措、新成效,回应群众关心期待。人民陪审员参审各类案件935件,一审陪审率99.58%,进一步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开展律师与法官双向互评,全覆盖走访县域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收集问题建议13个并落实整改,促进律师与法官相互监督、良性互动。 各位代表,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起步之年,县法院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17次,19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上级法院有力指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是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县人民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法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标新时代新征程新目标,当前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诉源治理工作需进一步深化,类型化纠纷非诉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案多人少矛盾依然较为突出;二是审判执行质效需进一步优化,短板指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案件质量管控体系有待健全;三是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判骨干力量缺失、断层严重,年轻干警整体素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院发展需要。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予以解决。 2023年主要工作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起步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县法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四项建设”,在对标“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新征程中,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盐新篇章贡献更多法院力量、展现更大法院担当。2023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筑牢政治忠诚,以更高站位把牢法院发展方向。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找准贯彻落实的着力点、切入点、发力点,持续深入开展思想建设年活动,牢牢把握司法领域意识形态主导权,引导广大干警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深化党建和业务融合,努力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实效。 二是对标使命任务,以更大作为服务保障大局。坚决扛起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担当,围绕工作大局,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统筹安全与发展,全力助推平安海盐、法治海盐建设。聚力服务高质量发展,找准执法办案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全面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服务共同富裕。围绕府院联动,依法支持和服务“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持续深化诉源治理,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大力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助力提升县域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是围绕民权民利,以更实举措落实司法为民。坚持人民至上,以巩固提升办案质效为根本,着力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继续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深化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改革,努力用最少的程序解决每一个纠纷。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以正确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以更强力度推进法院建设。深化“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坚持以数字赋能服务群众、服务法官、监督管理,推动诉讼流程再造、司法模式变革、诉讼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促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实现办案最公、用时最少、老百姓司法获得感最强。 五是聚焦队伍建设,以更严标准厚植发展根基。狠抓法院队伍塑造变革,加强高层次审判人才队伍培养管理,提升干警堪当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司法能力水平。构建青年干警培养全生命周期链,不断健全完善选、育、用、管长效机制,激发法院队伍内生动力。牢记“三个务必”谆谆教导,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院,全面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惩处,推动清廉法院建设,确保法院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时代催人奋进,使命激荡人心。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县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对标“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盐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四项建设”:2018年1月,省法院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加强政治建设、规范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思路。其中,政治建设是统领,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规范化建设是关键,不断提升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和能力水平;智能化建设是动力,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基层基础建设是支撑,不断夯实全省法院工作的根基。 2.“法院+工商联”优化营商环境协作机制:2022年5月,县法院与县工商联(总商会)共建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协作机制。该机制建立后,充分发挥法院、工商联职能作用,健全双方在纠纷化解、信息沟通、法治宣传、服务保障、司法监督等方面的长效合作机制,建立涉企信息共享制度,法院定期向工商联通报商事纠纷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民营企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3.“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前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人民法庭的应有之义。大力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旨在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业绩突出的人民法庭集群,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基层治理等重要作用,不断为基层社会治理赋能增效。 4.万人成讼率:指以原告或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同期常住人口及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数量,以及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数为基数,每一万人当中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数。该指标是衡量一地诉源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5.“1+1+1微网格”司法服务模式:县法院沈荡人民法庭开展“法庭联网,助服治理”行动,构建人民法庭与乡镇社会治理中心协作互动长效性工作机制,通过“微网格”发挥网格和网格员独特优势,提升司法服务供给和参与治理便利度、实效性。搭建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网格员的“诉讼服务微网格”,探索更高效、便民的诉讼服务模式。搭建1名法庭干警、1名镇级社会治理中心工作人员、1名网格员的“纠纷调解微网格”,探索人民法庭融入镇级社会治理中心举措,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同时积极回应网格诉求。 6.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家庭教育缺失、不当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所发出的旨在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的法律文书,其核心在于对家庭教育做出科学的规范和指引,其内容多为对行为指导。 7.执前督促: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主动履行可能的案件,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的立案阶段,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一系列严重后果,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加强执前督促是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8.“共享法庭”:是架构在数字空间、虚拟在群众身边的人民法庭,以实体化场所为支点,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不增编、不建房,一根网线一块屏”,将司法服务载体和触角向村社最基层延伸,把调解指导、纠纷化解、线上诉讼、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共享法庭”发源于杭州临安、丽水等地,2021年11月,省两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共享法庭”在全省推广。截至目前,海盐共设立“共享法庭”179个,实现镇街、村社全覆盖,形成布局合理、对接顺畅的“共享法庭”工作体系。 9.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10.“程序空转”:“程序空转”是指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诉前化解后仍进入诉讼程序;因清理长期未结案等造成压力,部分承办人变相动员原告撤诉后再起诉,致使案件反复撤诉、重复起诉;终本程序、恢复执行等把关不严,或为了息诉罢访而恢复执行,致使“一案”反复“终本”等情形下造成的案件“虚胖”,其会造成浪费司法资源,制约审判质效、影响人民群众的公证感和司法获得感。主要衡量指标为“程序比”,体现一个纠纷需要经历的司法程序数量,其计算方式为〔一审收案数+上诉数+审判监督程序数+执行收案数(不含执恢、执保、执行依据为调确和支付令案件)〕 /一审收案数,该指标越低则体现法院用越少的时间实质性解决当事人的矛盾。 11.“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1)重大、 疑难、复杂、敏感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有权采取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等监督管理措施。 12.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附件二 有关案例说明 1.非法获取学生学籍等信息并出售案: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连某友通过某聊天软件,以向他人购买、共享等手段非法获取包括学生学籍、个人简历、贷款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余万条,并出售其中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1万余元。县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连某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缺乏监管的境外即时通讯软件,大肆非法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转手倒卖,从中非法获利,属情节特别严重,县法院依法予以打击,以此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并加强警示普法宣传。 2.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原处长顾某龙受贿、洗钱案: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某龙利用其担任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行贿人所送的财物,计价值1546.63万元,并在环保项目承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环保执法检查、企业环保日常监管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利。2015年,其以让其亲属代为持股等隐蔽方式,收受他人经手所送的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124.34万元。2022年3月29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顾某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 3.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郑某初受贿案:2010年3月至2022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初在担任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多次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6.46万余元,并在其分管的工程管理、招商引资、旅游营销策划等方面为对方谋利。2022年12月8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初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45万元并没收相关财物。 4.海盐某建设集团行政处罚异议案:海盐某建设集团对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拟处罚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其情节可以不予处罚,且受疫情影响企业已不堪重负。为更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实现纠纷源头化解,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指派调解法官通过“共享法庭”提前介入,对该争议进行线上调解。调解中,法官也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经在县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在向县综合执法局予以解释说明后,其表示认可。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县综合执法局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5.善意“活封”设备助企渡过难关,帮助57名员工顺利拿到工资:2022年2月,海盐县某科技公司57名员工来到县法院沈荡人民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要工资。经多方协调,公司老板张某锋与员工签订调解协议,承诺2月底前支付员工工资,并进行了司法确认。但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亏损,直到付款期限届满,张某锋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为了能尽快支付员工工资,张某锋找到好友朱某,希望他能够租下其公司厂房和设备。但在朱某接手厂房和设备后,周边法院因另外两起案件对厂房和设备现场进行了查封。因此朱某不愿承租。县法院干警在得知情况后,通过系统查询关联案件,找到涉该公司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在征得相关案件原告的同意后,县法院对厂房和设备进行“活封”,并达成协议,张某锋不得随意买卖机器设备,但可以出租给朱某使用,朱某支付租金。最终,出租的租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57名员工全额拿到工资。 6.全市首份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令”:小强(化名)是未成年人,他在3年内实施了多起盗窃案,曾5次被行政拘留。在该案取保候审期间,小强再次盗窃,并被外省法院判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强母亲早逝,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将年幼的小强委托给爷爷奶奶照顾,忽视了他的情感需求和教育,客观上对其身心健康发育形成伤害。2022年5月27日,县法院向小强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7.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侯某源在尚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下,于2021年3月至4月间,擅自安排挖机到海盐县澉浦镇小巫子山岛上进行土地平整,直接导致8.2215亩林地被严重毁坏。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所涉林地位于小巫子山岛,归属海盐县澉浦镇澉南村集体所有,森林类别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林种为特种用途林,亚林种为国防林,起源天然,林木蓄积14.3立方米。2022年12月1日,县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侯某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8.历时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6年1月27日,刘某设驾驶拖拉机与陈某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良四级伤残。该事故中,刘某设负主要责任,经县法院判决,需赔偿陈某良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2017年,陈某良申请强制执行,但刘某设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县法院接到线索称,刘某设家承包了当地农户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现因土地开发有部分补偿款。经调查,刘某设曾租赁10.15亩土地用于种植葡萄,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将葡萄棚转让给老乡杨某某,刘某设亦未将转让款支付给陈某良,县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刘某设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经公安查实,刘某设与杨某某针对该葡萄棚确有资金往来,因此县法院引导陈某良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刘某设的拒执犯罪。案件立案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刘某设慑于法律的威严与压力,最终筹款4.8万元缴纳至法院,陈某良对此表示谅解,同意案件作执行完毕处理,并撤回了刑事控告。此外,县法院与嘉兴中院、省高院通过联动司法救助13万元缓解陈某良家庭困境。 9.八旬老太超市抢购鸡蛋摔伤案:2022年年初,83岁的蒋老太为抢购海盐某超市的优惠鸡蛋,早早地来超市门外排队。当时门外等候的顾客人数较多,大门打开瞬间,人群迅速向超市内涌入,蒋老太夹在人流中摔倒在地。经鉴定,蒋老太致残程度九级,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3万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县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一定程度上尽到了保障义务,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人员进行分流,也未在门外设置隔离栏引导或安排工作人员指挥购物者进入。因此,超市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蒋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蒋老太在事发时已经80多岁,身体条件以及行动能力都相对较差。在明知自己可能被其他顾客推攘而摔倒的情况下,蒋老太放任该危险的产生,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可减轻超市的责任。最终,县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蒋老太5.8万元。蒋老太及超市方均表示服判。 10.“七旬老人攒钱6年,主动履行缴纳执行款”案:2016年6月,沈某华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根发生碰撞。2018年,沈某华将张某根诉至县法院。经审理,县法院判决张某根对沈某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9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查询,张某根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每月仅有几千元的退休工资。扣划其账上2万余元后,剩余的款项张某根一时无力支付,但其自愿表示每月退休金可全部支付给沈某华。从2018年持续至2022年,一笔笔退休金定期划扣给沈某华。自发生事故以来,张某根一直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2022年,已近八十高龄的张某根用6年来打零工攒下的钱,又在家里人的帮助下,凑足了5万余元支付给沈某华。七旬老人能主动履行,县法院本着善意执行、鼓励诚实信用,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沈某华也将心比心,放弃了相关的利息,该案也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点。该案生动展现了海盐人民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附件三 2018-2022年海盐法院司法大数据 ◆2018-2022年收案情况 ◆2018-2022年结案情况 注:根据案件统计口径,结案总数剔除了执行恢复、执行保全、司法确认等案件数量 ◆2018-2022年各类案件收案情况 注:根据案件统计口径,收案数剔除了执行恢复、执行保全、司法确认等案件数量 ◆2022年各类案件结案总数占比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