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1年)
发布日期:2023-06-25

2022年2月16日在海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海盐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杨爱民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主要工作回顾

五年来,县法院在县委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红船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海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五年来共新收各类案件48849件,办结48988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案件统计口径,执行恢复、执行保全、诉前调解成功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三类案件不再计入法院案件总数)。其中2021年新收8658件,办结8316件,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352.54件,主要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指标继续保持全省前列。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公正司法为主线,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忠诚履职担当,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认真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五年来共新收刑事案件2266件,较前一个五年下降15.51%,审结2281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罪犯341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60人,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1670人适用非监禁刑。重拳出击扫黑除恶,审结陆某峰黑社会犯罪集团等涉黑恶案件11件38人,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清底黑财3150万元,有力维护社会清朗。审结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涉黄赌毒、“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1287件,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8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审结网络电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58件,涉案金额11.89亿余元,坚决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审结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22件28人,其中原为县处级4人、科级9人,严惩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

妥善调处民事纠纷。全面实施民法典,五年来共新收民事案件34458件,审结31641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87.05亿余元,其中调解17766件。审结涉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1137件,注重判后督促自动履行,五年来自动履行率较上一个五年上升13.78%,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审结涉房地产领域纠纷案件1442件,针对房地产销售领域索取额外“咨询费”“服务费”“茶水费”等突出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相关司法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组建家事审判团队,妥善审结离婚、赡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5035件,其中2021年与县妇联“盐姐姐”合力调解婚姻家庭类纠纷48件,实现纠纷“事心双解”,积极倡导尊老爱幼、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坚持“当判则判”“不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审结赡养老人“管不管”、醉酒溺亡“赔不赔”等案件,以司法的硬度和刚性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五年来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687件,审结683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6件。严格落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82件,裁定准予执行率86.52%。坚持异地管辖和属地化解并举,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构建行政争议“行政+司法”化解模式,2019年以来协调化解行政争议206件,实质性化解率36.33%,居全市首位。县法院行政庭2020年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强化“关键少数”法治思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九年保持100%,全省排名第一。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组织旁听庭审、开展培训等途径,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二、紧紧围绕中心大局,倾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把法院工作置于全县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主动融入,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在法治轨道上服务保障海盐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

全力服务中心工作推进。开展平安护航建党百年专项行动,健全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加强涉稳敏感案事件风险研判和处理,全力守根脉、保平安。聚焦“六稳”“六保”,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发布相关纠纷法律指南,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助推复工复产。围绕县委县政府“十大战役”“10+2+1”等工作主题,稳妥审理涉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行政案件358件,多维度助力城市有机更新和中心工作推进。妥善化解南北湖千亩土地租赁纠纷案件,保障省重点项目推进,有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得到市委领导批示肯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中央“双碳”工作部署,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450件,对4个企业法人及52名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保障“美丽海盐”建设。

全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践行“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五年来共审结涉企纠纷11900件,依法保护产权,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与县政府共同出台《关于企业不动产司法拍卖相关工作事项的联席会议纪要》,加快出清企业破产资产。五年来共新收破产案件60件,审结47件,元通建设、美克斯等一批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腾笼换鸟”,齐家水泥等企业破产清算后生产要素得以盘活,共释放土地资源817.6亩、厂房9.62万平方米,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力度,探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集团诉讼,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55件,化解金融不良债权3.2亿余元。深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6期195人次,完善“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秩序,2021年民间借贷案件收案较2019年下降22.86%。

全力提升县域治理效能。适度提前介入重大敏感、群体性纠纷处置,积极建言献策,助推优活新天地、美林房产、人才小区等纠纷顺利化解,得到县委县政府充分肯定。其中,2021年与相关部门联动化解历时5年的涉绿能环保项目行政争议系列案,得到市委、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诉源治理,诉讼服务中心成建制入驻县矛调中心,推动建立“一强三调五定”“10+9+1”等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萌芽。2021年一审民商事收案比开展诉源治理前的2018年下降了25.48%。全面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在全市率先实现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建成“共享法庭”140个,将调解指导、纠纷化解、线上诉讼、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延伸到社会治理最末端。建立联村法官、法官一对一指导调解等机制,推动人民法庭从单一的办案向“办案、治理并重”转变,五年来两个人民法庭就地诉前化解民商事纠纷1300余件,助力形成与共同富裕相适应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三、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改革和创新“双轮驱动”,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以优质服务回应民需。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电子送达、网上立案、线上开庭等数字化办案方式成为常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深化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五年来网上立案、跨域立案21568件,在线调解、庭审3070件,12368热线服务9000余人次。特别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数字化诉讼服务让“防疫审判两不误、公平正义不止步”,司法网拍直播看样“非接触式”执行获最高法院全媒体点赞。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推出全省首个驻邮政网点便民诉讼服务站,促进县域内司法服务普惠均等共享,获浙江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以有力举措维护民权。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庭前会议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持续推动落实庭审实质化,防范冤假错案,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依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一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93.03%。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五年来为828人指定律师到庭辩护,平等保障公民人权。加强虚假诉讼行为惩治,训诫、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21人,对涉“鹏诚五金”系列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8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切实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注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用法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64人74.83万元,帮助群众纾困解难,传递司法温度。对一名因行善举却不幸遇害的被害人家庭开展联动救助,获法治日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专题报道。

以高效执行兑现民利。深化执行破难,五年来共新收执行案件13850件,执结13844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0.05亿余元。全力打好“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四项核心指标”全部达标,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均为100%,全省排名第一。持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稳步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2021年首执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34.58%,居全省首位。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7660人次,多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1719人次,拘留、罚款4857人次,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11人,形成强大震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创新引入案外第三方租赁农场执行方式护航“三农”,获人民网转载报道。聚焦民生民利,五年来开展“六稳”“六保”、根治欠薪、高效为民等执行专项行动45次,其中依法为1923名劳动者追回欠薪4037万余元,有力保障老百姓“劳有所得”。深入推进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探索执行领域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有效提高执行效率,2021年平均执行天数较2016年减少约29天,老百姓的胜诉权益兑现更快更有保障。

四、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院,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政治建设统领党建和业务工作,持续深化“三个建设年”活动,全面推动法院队伍建设有新提升。

坚持思想建设守初心。聚焦党建引领,以“思想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教育引导干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信仰,坚决守牢意识形态阵地。开展瞻仰红船、重温入党誓词、集体宪法宣誓等系列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激发争先攀高斗志,“天平使者”先后获评县级、市级机关服务品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升。2021年县法院党总支获评县先进基层党组织、县直属机关“建设清廉机关  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党组织。

坚持能力提升担使命。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持续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全力锻造“唯实惟先、善作善成”堪当现代化建设重任法院团队。五年来先后荣获全省优秀法院、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法治嘉兴建设成绩突出集体等市级以上荣誉14个,涌现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全省突出贡献法官等省市级先进典型41人。完善专业化、精准化的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159次2367人次,创新打造“法苑论坛”“法官论坛”等平台,全方面提升干警司法能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五年来院庭长办结案件20234件,占结案总数41.45%,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健全审判权监督制约体系,明晰法官权责清单,强化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管责任,促进审判质效提升。2021年案件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终本合格率均达100%,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12个月以上未结案均为0,均列全省第一。

坚持作风转变促廉洁。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高质量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暨执行不力问题专项治理。聚焦顽瘴痼疾整治,对干警自查出的审判执行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六方面245个问题,制定68项整改措施,着力推动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一体纠治,让司法行为更规范、司法作风更严实、队伍肌体更健康。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廉政谈话、家属助廉、纪律作风周巡查等活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全力配合上级法院司法巡查和县委交叉巡察,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制定完善制度22项,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相关规定,督促干警每月对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推动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五、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有力改进法院自身工作

持续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断拓宽司法公开和接受监督的形式和范围,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民事执行工作、“三大机制”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作专题报告,并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法官履职评议工作,认真办理人大转办信访件。完善代表联络机制,五年来上门走访人大代表571人次,邀请代表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参与座谈150人次,促进法院工作优服务、提质效、转作风。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县政协通报工作,向政协委员制发《代表委员通报》,邀请列席会议,参与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帮助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法院工作。

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相关意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五年来办理检察建议55件,审理抗诉案件58件。健全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7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不断完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运用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五年来开展庭审直播8860次,公开裁判文书28726份。同时建立司法与媒体互动互促,线上和线下同频共振,全方位向社会通报法院工作进展,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促进互相监督,改进司法作风。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五年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5800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年均陪审率98.77%,司法民主充分彰显。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极为不平凡的五年。回顾五年历程,我们深刻体会到: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定不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在正确的方向上推动法院工作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只有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与时俱进谋划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举措,才能为海盐蝶变跃升、跨越发展贡献更大力量。必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只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期待、新需求。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只有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努力推动法院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才能在加快推进新时代法院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必须始终坚持锻造队伍。只有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锤炼法院干警过硬司法能力、司法作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法院队伍,才能为各项事业发展筑基固本、凝心聚力。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法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对标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示范先行的要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理念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新发展理念要求还有差距,“三个效果”相统一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数字化改革谋划能力还不足,改革变革性的成效还未能在审判执行全流程中得到释放。三是队伍建设还存在短板弱项,内部监管制约、法官履职保障等方面的长效机制需加快健全完善。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2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我们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县法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守正创新,以“三个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持续深化“四项建设”,加快推进新时代法院现代化建设,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努力为海盐高水平建设“一带三城”,逐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全面谱写新时代共同富裕示范样板新篇章贡献法院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要坚决维护核心,始终保持绝对的忠诚纯洁可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六讲六做”,全面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坚定历史自信,坚守理想信念,守好“红色根脉”,夯实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争当“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

二要聚焦共同富裕,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大局意识,围绕县委“七大提升行动”,找准找实司法服务发展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以更宽阔的法治思维、更高效的法治方式,一体推进平安海盐、法治海盐、共同富裕示范样板建设。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公平就业权利保障、要素分配保障,通过司法手段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三要深化改革创新,持续激发法院现代化建设新动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用改革的思维和办法、数字的理念和手段应对解决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等改革成果,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全面深化“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加快构建全流程数字化司法工作体系,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全面深化“共享法庭”建设,完善从“建”到“用”递进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效能。

四要坚持全面从严,打造更加过硬的法院铁军。坚持把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年轻干警培养,着力提升干警塑造变革能力和适应现代化建设各项能力,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放大全面从严治党新优势,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惩处,推动法院队伍全面过硬、核心战斗力全面提升,全力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红船旁法院铁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县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为我县高质量发展勇当共同富裕示范样板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与当地政府共同设立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平台,有效整合行政与司法两大资源,形成了化解行政争议的强大合力。中心系我省首创的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7月,县法院联合县政府设立海盐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2019年12月,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入驻县矛调中心。

2.“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机制:2019年8月,县法院联合县税务局出台《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将本金与利息已执行到位的、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或符合征税条件的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纳入征税对象,就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等。

3.“一强三调五定”:“一强”指强调解组织、调解队伍;“三调”指镇村就地调解、法官指导调解和中心综合调解;“五定”指定时、定点、定案、定量和定奖。2020年该机制入选嘉兴市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最佳创新案例。

4.“10+9+1”:2020年9月,为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效,县法院联合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海盐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10+9+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10”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房地产和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海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个调解组织;“9”是指武原街道、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望海街道、秦山街道、沈荡镇、百步镇、于城镇、澉浦镇、通元镇等九个镇(街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1”是指由县法院牵头成立,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一个诉调对接团队。

5.“共享法庭”:2021年9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共享法庭”依托镇街村社、行业组织现有硬件设施,集成“浙江解纷码”“微嘉园”、移动微法院、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具备调解指导、法律咨询、网上立案、在线诉讼、巡回审判、文书送达、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功能,实现把司法服务送到人民群众家门口,形成涵盖镇街、村社、网格、行业协会的城乡司法服务新格局。

6.司法网拍直播看样:2020年疫情期间,县法院在全国率先运用淘宝直播看样的司法网拍方式,通过全景式“指尖看样”,达到减少人员集聚、及时兑现权益双重效果,直播看样的首例执行标的物经82轮竞价,以595.5万拍卖成功,溢价率达72.61%,获人民法院报头版刊文推介,以及学习强国、法制网、最高法院官微等多家国家级媒体推广,直播点赞数3万,开创了司法网拍“全息”看样全国先例。

7.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8.“四项核心指标”: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执行信访办结率、执行案件执结率。上述指标是全国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期间,评判是否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标准。

9.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2021年8月,省高院印发《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实施方案》,以“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为依托,综合集成全省法院一体化办案办公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浙政钉”等功能,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执行有力的一体化多跨协同联动机制,推动执行工作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高效协同,变“多部门的N件事”为“整体政府一件事”,实现查人找物、财产处置、失信惩戒等执行事项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获得感。

10.“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等“四类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应当监督而未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2020年5月,省高院上线“四类案件”全流程智能监管模块。

1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即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人民法院“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要求应报尽报,确保司法公正。

12.“四项建设”:2018年年初,省高院党组提出了“大力加强政治建设、规范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勇当新时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排头兵,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新业绩、实现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并提出“高站位、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工作要求。

附件二

有关案例说明

1.陆某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案: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陆某峰与朱某伟、黄某军等人合伙在我县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等活动。为扩大势力影响,攫取更多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陆某峰又陆续网罗被告人何某和、陈某、胡某威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查明的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案件近100起,总涉案金额达110余万元,在我县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11月9日,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峰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有力维护社会清朗。

2. 赡养老人“管不管”:2020年7月,顾某夫妇因女儿陶某在其母亲患病后未承担医疗费,亦未探望和陪护,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承担生活费、已产生的二分之一自付部份的医疗费及后期合理的医疗费、陪护费等,陶某认为费用过高无力承担,且其作为外嫁女已尽到赡养义务。县法院认为孝敬、赡养父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陶某作为女儿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经济来源和精神抚慰,不得因在生活中存在矛盾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判决女儿陶某承担相应费用,引导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3. 醉酒溺亡“赔不赔”:赵某、陈某系某足浴店员工。2020年5月,赵某因失恋心情欠佳,与朋友陈某由客户买钟后从足浴店外出,并与客户及其朋友共同就餐、饮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在朋友圈发出“好好的,下辈子再见吧”。后,赵某翻过酒吧门口道路外侧护栏,走向河中,陈某为救回赵某随即追出,不幸双双溺亡。二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共饮者、酒吧经营者、工作单位等人承担赔偿责任。县法院认为,二死者入水溺亡确实令人痛心,但人民法院裁判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着中立、理性的立场,不能唯结果论、唯死者重。结合查明事实,二死者入水的主观状态为故意,而非意外,与足浴店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客户等人的共饮行为以及酒吧是否违规经营等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判决“不和稀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4.南北湖千亩土地租赁纠纷案件:2020年3月,县法院一审判决海盐某农综公司(以下简称农综公司)与海盐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土地租赁协议解除、农业公司将1039亩土地腾退并交还农综公司,实际使用人王某明、郑某才对其占用的部分承担共同腾退义务。王某明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案件由县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省自然资源厅对该涉案土地的腾退复耕有明确的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明在该涉案土地上尚有养殖的鱼虾及种植的蔬菜,且因农业公司逾越权限的口头承诺致使其在涉案土地上有较大的投入,强制腾退必定会给其造成较大损失。同时,王某明就此案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且多次进省进京信访。根据案情,县法院协同上级法院确立协调化解、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基本思路,并最终于2021年3月王某明就其占有使用的案涉土地处置与农业公司达成一揽子协议,撤回再审申请,该案得到妥善化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较好效果。

5.涉绿能环保项目行政争议系列案:自2017年起,绿能环保项目行政争议系列案的8户当事人针对海盐县政府的强拆行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先后提起复议、诉讼案件数十起,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坚定相信法律、坚持依法维权,从未采取信访、越级访等行为。为切实维护信法守法者合法权益,树立“信法不信访”的正确导向,期间,县法院全程积极协助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成功促成8起行政争议全部化解。

6.涉“鹏诚五金”系列虚假诉讼犯罪案: 2017年间,沈某鹏、沈云某、杨某芳、沈某鸿等4人为给他人挽回经济损失,通过伪造借款收据的方式,先后5次伙同沈某荣、吴某珍、张某涛、杨某峰等4人向县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调解和鹏诚五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从中共同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县法院以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沈某鹏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刑罚,并处罚金,有力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7.联动救助因行善举却不幸遇害的被害人家庭:2016年1月7日21时许,被害人胡某静见胡某仪独自一人坐于海盐某图书馆门口而心生怜悯,遂回家拿外套送予胡某仪,在此过程中,胡某仪因被害妄想,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胡某静胸部等处致胡某静死亡。经鉴定,胡某仪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时处于发病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县法院审理,判决胡某仪监护人赔偿胡某静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但胡某仪监护人经济条件较差,案件经县法院执行后未执行到赔偿金。同时胡某静丈夫本就是残疾人,其死后家庭更加困难,遂向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县法院上报市中院后,两级法院联动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资金11万元,既为困难被害人家庭提供托底保障,又传递了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的正确价值取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与当地政府共同设立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平台,有效整合行政与司法两大资源,形成了化解行政争议的强大合力。中心系我省首创的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7月,县法院联合县政府设立海盐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2019年12月,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入驻县矛调中心。

2.“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机制:2019年8月,县法院联合县税务局出台《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将本金与利息已执行到位的、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或符合征税条件的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纳入征税对象,就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等。

3.“一强三调五定”:“一强”指强调解组织、调解队伍;“三调”指镇村就地调解、法官指导调解和中心综合调解;“五定”指定时、定点、定案、定量和定奖。2020年该机制入选嘉兴市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最佳创新案例。

4.“10+9+1”:2020年9月,为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效,县法院联合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海盐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10+9+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10”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房地产和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海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个调解组织;“9”是指武原街道、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望海街道、秦山街道、沈荡镇、百步镇、于城镇、澉浦镇、通元镇等九个镇(街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1”是指由县法院牵头成立,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一个诉调对接团队。

5.“共享法庭”:2021年9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共享法庭”依托镇街村社、行业组织现有硬件设施,集成“浙江解纷码”“微嘉园”、移动微法院、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具备调解指导、法律咨询、网上立案、在线诉讼、巡回审判、文书送达、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功能,实现把司法服务送到人民群众家门口,形成涵盖镇街、村社、网格、行业协会的城乡司法服务新格局。

6.司法网拍直播看样:2020年疫情期间,县法院在全国率先运用淘宝直播看样的司法网拍方式,通过全景式“指尖看样”,达到减少人员集聚、及时兑现权益双重效果,直播看样的首例执行标的物经82轮竞价,以595.5万拍卖成功,溢价率达72.61%,获人民法院报头版刊文推介,以及学习强国、法制网、最高法院官微等多家国家级媒体推广,直播点赞数3万,开创了司法网拍“全息”看样全国先例。

7.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8.“四项核心指标”: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执行信访办结率、执行案件执结率。上述指标是全国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期间,评判是否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标准。

9.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2021年8月,省高院印发《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实施方案》,以“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为依托,综合集成全省法院一体化办案办公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浙政钉”等功能,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执行有力的一体化多跨协同联动机制,推动执行工作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高效协同,变“多部门的N件事”为“整体政府一件事”,实现查人找物、财产处置、失信惩戒等执行事项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获得感。

10.“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等“四类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应当监督而未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2020年5月,省高院上线“四类案件”全流程智能监管模块。

1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即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人民法院“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要求应报尽报,确保司法公正。

12.“四项建设”:2018年年初,省高院党组提出了“大力加强政治建设、规范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勇当新时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排头兵,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新业绩、实现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并提出“高站位、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工作要求。

附件二

有关案例说明

1.陆某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案: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陆某峰与朱某伟、黄某军等人合伙在我县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等活动。为扩大势力影响,攫取更多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陆某峰又陆续网罗被告人何某和、陈某、胡某威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查明的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案件近100起,总涉案金额达110余万元,在我县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11月9日,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峰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有力维护社会清朗。

2. 赡养老人“管不管”:2020年7月,顾某夫妇因女儿陶某在其母亲患病后未承担医疗费,亦未探望和陪护,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承担生活费、已产生的二分之一自付部份的医疗费及后期合理的医疗费、陪护费等,陶某认为费用过高无力承担,且其作为外嫁女已尽到赡养义务。县法院认为孝敬、赡养父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陶某作为女儿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经济来源和精神抚慰,不得因在生活中存在矛盾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判决女儿陶某承担相应费用,引导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3. 醉酒溺亡“赔不赔”:赵某、陈某系某足浴店员工。2020年5月,赵某因失恋心情欠佳,与朋友陈某由客户买钟后从足浴店外出,并与客户及其朋友共同就餐、饮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在朋友圈发出“好好的,下辈子再见吧”。后,赵某翻过酒吧门口道路外侧护栏,走向河中,陈某为救回赵某随即追出,不幸双双溺亡。二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共饮者、酒吧经营者、工作单位等人承担赔偿责任。县法院认为,二死者入水溺亡确实令人痛心,但人民法院裁判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着中立、理性的立场,不能唯结果论、唯死者重。结合查明事实,二死者入水的主观状态为故意,而非意外,与足浴店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客户等人的共饮行为以及酒吧是否违规经营等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判决“不和稀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4.南北湖千亩土地租赁纠纷案件:2020年3月,县法院一审判决海盐某农综公司(以下简称农综公司)与海盐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土地租赁协议解除、农业公司将1039亩土地腾退并交还农综公司,实际使用人王某明、郑某才对其占用的部分承担共同腾退义务。王某明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案件由县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省自然资源厅对该涉案土地的腾退复耕有明确的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明在该涉案土地上尚有养殖的鱼虾及种植的蔬菜,且因农业公司逾越权限的口头承诺致使其在涉案土地上有较大的投入,强制腾退必定会给其造成较大损失。同时,王某明就此案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且多次进省进京信访。根据案情,县法院协同上级法院确立协调化解、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基本思路,并最终于2021年3月王某明就其占有使用的案涉土地处置与农业公司达成一揽子协议,撤回再审申请,该案得到妥善化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较好效果。

5.涉绿能环保项目行政争议系列案:自2017年起,绿能环保项目行政争议系列案的8户当事人针对海盐县政府的强拆行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先后提起复议、诉讼案件数十起,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坚定相信法律、坚持依法维权,从未采取信访、越级访等行为。为切实维护信法守法者合法权益,树立“信法不信访”的正确导向,期间,县法院全程积极协助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成功促成8起行政争议全部化解。

6.涉“鹏诚五金”系列虚假诉讼犯罪案: 2017年间,沈某鹏、沈云某、杨某芳、沈某鸿等4人为给他人挽回经济损失,通过伪造借款收据的方式,先后5次伙同沈某荣、吴某珍、张某涛、杨某峰等4人向县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调解和鹏诚五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从中共同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县法院以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沈某鹏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刑罚,并处罚金,有力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7.联动救助因行善举却不幸遇害的被害人家庭:2016年1月7日21时许,被害人胡某静见胡某仪独自一人坐于海盐某图书馆门口而心生怜悯,遂回家拿外套送予胡某仪,在此过程中,胡某仪因被害妄想,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胡某静胸部等处致胡某静死亡。经鉴定,胡某仪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时处于发病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县法院审理,判决胡某仪监护人赔偿胡某静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但胡某仪监护人经济条件较差,案件经县法院执行后未执行到赔偿金。同时胡某静丈夫本就是残疾人,其死后家庭更加困难,遂向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县法院上报市中院后,两级法院联动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资金11万元,既为困难被害人家庭提供托底保障,又传递了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的正确价值取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附件三

2017-2021年海盐法院司法大数据

2017-2021年收案情况

11.png

注:根据最高法院最新案件统计口径,收案总数剔除了执行恢复、执行保全、司法确认等案件数量

2017-2021年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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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1年纠纷诉前化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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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1年结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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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1年各类案件结案总数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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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1年各类案件收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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