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花光20万元却不还款,判刑! | ||
|
||
20万资金进账,却在两天内“花光”,全部“还”给了亲戚朋友,却不记得在法院还有3个执行案件。日前,海盐法院宣判一起拒执案件。 因帮朋友担保借款,2015年,应某某两次被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其承担39万余元借款的连带责任。2019年,应某某又因拖欠海盐某水泥构件厂货款而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约定其于2019年底前支付货款及经济损失约6万元,但应某某拒不支付上述款项。 海盐法院于2016年、2020年先后三次通过向应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方式责令应某某履行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应某某对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执行。 2020年12月,因应某某未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被海盐法院司法拘留15日。 2021年8月,应某某通过代理人张某银行账户收到杭州某环境工程公司的工程款20万余元。 拿到钱后,应某某并没有去履行上述3个案件的付款义务。当天,应某某给了代理人张某6万余元代理费,还了外甥5万、朋友5万,第二天又还了表哥3万、老妈1万。就这样,应某某在两天内将20万余元“花光”了。 今年2月,海盐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终,被告人应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提醒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尽早履行法定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