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欲还钱拿回质押车辆遭拒,法院:质押物不得擅自处分
发布日期:2022-08-29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主追着欠债人要钱的事大家都已见怪不怪。欠债人追着债主想还钱却还不了的事,你听说过吗?听起来匪夷所思的桥段,海盐的张某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

2019年,经人介绍,张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将自己刚买的一辆车作为质押物交到了王某手中。双方在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录像为证。2020年4月开始,张某多次找王某商量还款并讨要车辆,但王某却说,车子已经被公司转手第三方了。2020年6月,张某向王某支付6000元,委托其赎回车辆,但至今未果。还钱没人要,车子又拿不回,张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讨要车辆。2022年4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将涉案借款本金3万元提存至海盐法院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张某随时可清偿债务,王某不得拒绝债务人的清偿,张某选择将借款提存至海盐法院的行为,应为清偿债务行为,王某应当返还质押车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车辆及6000元,在返还后,王某随时可到海盐法院提取借款本金3万元。

法官说法: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若债务人如约履行义务,亦有权取回质押财产,债权人应返还原物,债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