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迟迟不发货,可否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22-04-28

网络购物送货上门 ,方便快捷,坐在家中就可以购买到全世界的商品。但是,如果商家不发货消费者又该怎么办呢?近日,海盐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网店欺诈,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

基本案情:张某通过某购物平台自助下单购买了某品牌冰箱和洗衣机各一台,商品金额9000余元,平台承诺一周内发货。但是因为送货过程中冰箱破损,张某要求退回重新发货。平台同意第二天送货,但未送。第三天,平台方联系张某表示洗衣机因销售火爆,预计延迟一个月发货,张某可以选择退款、更换商品或等待到货,但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认为,自己通过网络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在骗取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后,却不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已经构成了欺诈,故提起诉讼。张某要求商家返还购物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损失。

海盐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购物平台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9000余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原告通过自助下单的形式向被告购买商品,在此期间,被告并未通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本案被告的行为在于逾期发货,这属于合同成立之后的履行问题。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庭审中认可原告的两笔订单涉及被告的迟延发货条款,被告承诺未按照规定时效发货,向买家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作为违约金。因为原告购买了两单商品,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诉求,但如果卖家在明知没有货物,也没有意向补充货源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售卖,就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确实遭受消费欺诈,或遇到网购店主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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