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导致无法认定是否醉驾,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发布日期:2022-04-28

饮酒驾驶机动车,撞人后又逃逸,自以为逃过酒精检测,就能逃过法律的制裁,还能要求车险理赔,结果呢?

2020年3月某天凌晨,驾驶员潘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焦某根发生碰撞,后弃车逃逸。第二天上午,潘某伟投案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此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过去10多个小时。焦某根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潘某伟赔偿了焦某根家属各项损失180余万元。

同年7月,潘某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潘某伟在赔偿了焦某根家属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潘某伟存在酒驾逃逸行为,不排除醉驾可能为抗辩意见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伟在事发时是否醉驾是判断保险公司可否免于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潘某伟事前存在饮酒行为,事后又存在逃逸行为,而他的逃逸行为直接导致无法确定他事发时是否存在醉驾情形,对此潘某伟本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潘某伟辩称逃逸只是为了让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但是当时警方已经联系他作调查,肇事行为已经暴露。在此情形下,潘某伟仍然选择逃逸回家,且过了10多个小时之后才选择投案。结合潘某伟有关饮酒的事实陈述,他为掩盖醉驾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而选择逃逸的动机明显。法院驳回了潘某伟的诉讼请求,潘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嘉兴中院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判决。

法官说法:交通安全事关每个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均系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且严厉惩治的行为,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势必会误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施救伤员和保护现场,而选择肇事逃逸以待酒精挥发,进而躲避更严厉的刑事惩罚,兼或获得更高额的民事保险赔偿。

法律科以肇事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除了具有损害填补的一般正义功能,也是要通过惩戒违法个人,以达到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于交通法规心存敬畏,更谨慎地对待自己及他人的交通安全利益的目的。现实中,多有交通肇事人员通过逃逸等违法行为掩盖其他违法行为,以实现减轻或免除自身应负责任的目的,如不能使违法者自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不仅背离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更不利于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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