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单独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1-08-11

初二在读的小王同学在手机店花费1799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小王的爸爸知道后认为该购买行为未经家长同意,且与孩子的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经过网店比价和询问业内朋友后,小王的爸爸认为该手机的售卖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店家的行为属于诱导和欺诈未成年人消费,故起诉要求手机店返还购机金额。

海盐法院受理该案后,双方表示要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手机店的店主表示询问过小王购买手机是否得到家长同意,得到了肯定答复,其也承认在小王父母未在场的情况下就售出了手机,自己有责任。店主认为手机已使用影响二次销售,如果直接拿回手机,返还购机金额,自己损失太大。小王的爸爸表示手机可以保留,但他坚持认为手机售价过高。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店主补偿了小王爸爸500元,小王爸爸方留下了该手机,并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小王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何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根据个案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既要考虑到个体的基本情况,也要考虑到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社会的普遍情况,涉及到金钱的行为,对于金额大小的认定也应当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一般购买与其年龄、身份相符的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背着家长买上千元的手机超出其能力范围,故,未经父母同意或追认,小王与手机店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可以退货。

法官提醒:在本案及类似案例中,涉及到的双方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引起反思与反省:作为家长,应当保持与子女的良好沟通,及时关注到孩子的行为和需求,尽好监护职责;而作为商家,更要吸取教训,在向疑似未成年人出售价格较高的商品时,应当核实好对方的年龄和身份。在本案中,尽管商家有进行相应的询问,但并未起到真正的核实效果,存在失当之处,理应引起警惕。除了购买高额商品,未成年人在打游戏、看直播等过程中“一掷千金”的案例屡见不鲜,家长也应引起重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