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卖房转移财产,判刑!
发布日期:2021-05-28

2021年5月19日上午,海盐法院开庭审理了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潘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10月,海盐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潘某某支付沈某某货款近13万元,分8期付清,每月月底付款。签订调解协议后,潘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于是,沈某某向海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盐法院扣划了潘某某银行存款2万余元。除与家人共有的一幢农村在建房屋外,潘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20年4月,执行人员发现潘某某与他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房屋成交价139.9万元。执行人员责令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潘某某承诺5月份房屋买卖的尾款一到就来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潘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要求房屋购买人将109.9万元房款打到了其女儿的银行账户,另外30万现金交付。法院查明情况后,责令潘某某交付执行款,但潘某某表示已将房屋成交款还给了其他债权人及支付了房屋装修款项。经查,潘某某所谓的债权人其实都是他的亲属。从潘某某女儿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有80万转给了潘某某的连襟,20万转给了他姐姐,8万转给了他父亲。

2020年5月,法院再次责令潘某某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到规定期限,潘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盐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

2020年6月,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1年5月,海盐县检察院向海盐法院提起公诉。

海盐法院审理查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自行处置了房屋,并获得卖房款人民币139.9万元。海盐法院查明情况后,责令被告人潘某某交付执行款,但被告人潘某某将房屋成交款另做他用,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海盐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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