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物业费你约定了吗?
发布日期:2021-03-03

房子卖掉已6年多,却被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付物业费,最近沈大伯很郁闷,觉得自己冤死了。

今年1月,嘉兴某物业公司作为海盐某小区物业服务人,起诉沈大伯,诉请支付2014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及律师费。

沈大伯却辩称自己位于该小区内的房产已于2014年7月之前卖出,在此之前的物业费已全部结清,从未拖欠,所以物业公司要告的不应该是他。法院经与该案涉房产买家沈某浩联系,沈某浩亦承认2014年7月前从沈大伯手上买了房子。但根据物业公司从房管处所拉房产信息却显示,该房屋买卖与过户均发生于2017年12月。原来,该小区房屋多为拆迁安置房,沈大伯在卖出房屋时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故房屋买卖与过户手续发生于后,事实却发生于前,且买卖双方未就物业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

物业公司认为在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沈大伯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向沈大伯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及律师费。但沈大伯认为自己未事实占有该房屋,也未获得相应的物业服务,所欠费用应由后续买方支付。经法院主持调解,沈大伯和买家沈某浩共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

法官说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如本案所见,尽管原房主已将房屋事实卖于他人,他人亦事实占有该房屋并获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然而直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过户手续完成之前,原房主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据此物业公司有权向原房主主张欠缴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一般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但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物业服务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主张相关权利,或者要求其与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然此条款仅说明物业公司有权向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相对人主张相关权利,并未就此撇开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若不能及时过户,买卖双方应就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有所约定,并体现在合同中,以免后续产生纠纷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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