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成立吗?
发布日期:2021-11-05

2020年7月,嘉兴某环保公司一项目发生爆炸,老孙在该次事故中受伤。受伤后,老孙想申报工伤,但环保公司却告诉他并非公司员工,而是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老孙很纳闷,虽然环保公司一直没跟自己签劳动合同也没交纳社保,但自己2019年起就在公司工作,怎么就不是公司员工了?

双方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环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

环保公司称,老孙原来是上一家劳务公司派驻过来的员工。与上一家劳务公司解除合作之后,环保公司认为老孙工作勤勉,就向接手的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了老孙,老孙因此留在了原岗位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向环保公司出具《派驻人员名单》,老孙就在名单中,此后,也一直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老孙工资,自家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不定期结算劳务费。因此,与老孙建立劳动关系的是人力资源公司。

老孙却称,自己曾与环保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多处内容均指向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自己也由环保公司指挥、安排进行各种工作,包括加班、值班等,工资待遇也由环保公司处的负责人进行核对。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对环保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进行了询问,在询问笔录中,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均认可老孙是环保公司的员工。且自己完全不知道有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公司虽未与老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老孙自2019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保密协议,接受公司管理、指示,且老孙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环保公司认为其与老孙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环保公司欲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派驻名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明老孙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一方面,工资发放主体与用人单位的确认并不具备必然关系,另一方面,从现有证据来看,人力资源公司未曾与老孙就订立劳动关系进行过磋商,环保公司所提交证据也未能体现老孙知悉环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单方面确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环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成立派遣与接收派遣的关系,也属于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老孙无关。

最终,法院驳回了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老孙与环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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