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岗位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发布日期:2020-09-22

工作了5年的岗位被撤销了,张师傅收到公司通知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师傅是否能拿到经济赔偿金?

张师傅2014年开始就在某服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砂洗。2019年7月中旬,砂洗机器存在环保问题,被相关部门通知停止生产。公司与张师傅协商换岗事宜,却一直未达成一致,三天后,公司向张师傅出具了一份凭单,就张师傅2019年5至7月份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张师傅在结算单上签字后,公司当场将工资发放给了张师傅。2019年8月1日,公司向张师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公司与张师傅于2019年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为“合同期未满”及“单位解除”。

张师傅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于当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等费用3.6万余元。

服饰公司认为,张师傅的砂洗岗位在全公司只有张师傅一人,机器因张师傅的操作不当引发环保问题被相关部门叫停,公司之后只能撤掉了砂洗岗位,改为外包。另外,双方对换岗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只能与张师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支付了张师傅应得的工资,所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张师傅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仲裁委裁决由公司向张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

张师傅不服上述裁决,向海盐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其原诉请。海盐法院审理认为,张师傅与公司一致认可张师傅一直从事的岗位已于2019年7月因环保问题不再运行,公司与张师傅商议换岗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双方已结清了5-7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张师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公司应当给付张师傅5.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最后,法院判决由公司向张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7万余元以及代通知金(即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应承担的一个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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