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日期:2020-11-04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涨以及“没有房子不结婚”观念的影响,现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婚房的情况非常普遍。老人出资为子女购买新房希望子女过的更好一些,这原本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一家人也能其乐融融,但如果子女离婚了,父母出的钱怎么办?

2019年9月,老张夫妻俩将儿子小张和前儿媳小刘起诉至海盐法院,要求归还老夫妻俩借给他们用于买房的7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来,在2012年,因小张、小刘购房需要,老张将自己的老房子出售,得款50万元,小刘经办了手续并将房款用于购买新房。小张和小刘第二次买房时,老张又给了他们15万元。2017年,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张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小刘和小张离婚并对他们确认的共同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而在他们确认的共同财产中,就有相关房产。老张夫妻俩认为,在当时购房的时候,他们也出了钱,钱是借给小张和小刘的。作为被告的小张认可借款,承认借贷事实,但小刘不认可。小刘认为老张夫妻俩在她和小张结婚时将老房子赠与他们,他们居住其中,后因房屋年久失修,所以出卖了房屋,加上小张和小刘分别出卖婚前房屋,才购买了新的房屋,且在装修后还有余款,所以不存在老夫妻俩借款给他们的事实,即使有出资也应该算赠与。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老张夫妻俩为子女购房的出资为借款。鉴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为什么这么说?一起看看法官的专业解读。

法官说法:案涉的老房屋原登记于原告名下,二被告虽在结婚后居住于该房屋内,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故不能直接认为原告已将房屋赠与给二被告。出售老房屋所得的款项50万元及二被告购买另一套房屋时原告交付给二被告的15万元,并无证据证明二原告在交付时曾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小刘单方以为是赠与,并不能构成赠与的合意。二原告在交付案涉款项时,虽未与二被告书面约定款项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但被告小张一直陈述系借款,并出具书面说明予以确认,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前提下,对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不能作为直接推定本案原告交付的款项属于赠与还是借款的依据。

同时:小刘在离婚时也认可老张夫妻在购房时出资。老张夫妻属普通工薪家庭,主要出资来源为卖房所得款项,在为小张小刘购房出资后在城镇无其他固定房产用于居住,从其经济状况及案涉款项来源上也不足以推定赠与成立。

法官提醒:生活实践中,家人、亲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争议。因此,为防患于未然,对于经济往来,还是应当“亲兄弟明算账”,把经济往来的缘由、性质及后续处理等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反而影响亲情。同时,父慈子孝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为子女买房或提供物质帮助等,减轻了子女生活压力、使得子女生活无忧,作为子女,也应多关心、照顾父母,令父母晚年幸福、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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