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无法贷款,买卖双方签借款协议引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13

2018年,小叶经过中介介绍与老郑达成了购房协议,首付款支付完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通过银行贷款形式支付余下的房款。但是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小叶却被银行告知无法贷款。此时,小叶陷入两难,房屋还要不要买?房款哪里来?老郑也很犹豫,怕收不到尾款,又怕不卖了对方不肯退首付。经过中介多次协商,小叶与老郑两人就按照银行贷款的形式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并约定了每月归还的款项、利息等。为了表明自己会按时还款的决心,小叶将房屋抵押给了老郑。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小叶果然每月都按时归还款项。直到今年年初,到了付款的日子,小叶一直未将款项打给老郑。提心吊胆了半个月,老郑总算收到了钱,但这也让老郑下定决心要提前将钱全部要回来。

今年4月,老郑将小叶诉至法院,要求小叶一次性归还所有款项,理由是小叶在还款时多次违约,总是拖延还款。小叶也承认自己因经济困难有一个月还款迟了,其他时间均是按期支付的。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官发现虽然小叶的违约行为并不严重,但是双方之间的还款协议将持续十几年,在涉诉之后,两人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要继续履行合同困难重重。在悉心解释之后,老郑也理解小叶经济状况,给与小叶筹措款项的时间。小叶也积极筹款将所有款项在几个月之内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双方当事人按照银行的贷款协议形式来拟定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为个人经济实力远不如银行,其存在的风险也显而易见。在本案中,合同签订仅仅履行了一年就无法继续,涉诉之后,双方要想再按约履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累赘”。法官提醒如果在房屋买卖中出现预定条件不能实现时,及时止损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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