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虚假陈述,法院: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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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盐法院对一起诉时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并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训诫。 2020年6月,徐某向海盐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偿还借款15万元,并提供了2020年3月的借款合同、收条、银行流水各一份。法院在向被告俞某送达法律文书的时候,俞某对案件提出了异议。俞某称自己并未向徐某借钱,但是借款合同确实是自己签的。 原来,2016年1月,案外人吴某向徐某借款20万元,俞某为吴某做了担保。徐某因找不到借款人吴某,就盯上了担保人俞某,让俞某偿还借款。在偿还了5万余元借款后,俞某实在没钱了,徐某表示要向法院起诉两人。90后的俞某怕被爸妈知道自己在外欠了钱,请求徐某不要起诉。“只要你挑掉这笔钱,以自己的名义签个借款合同,我就不告你”徐某“大方”同意不起诉。于是,俞某配合着徐某签了借款合同,并通过案外人走了银行流水。 徐某拿到新的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俞某才知道自己入了套。海盐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制作15万元银行流水存在虚假行为,在起诉时未如实陈述借款实际的情况,有虚假陈述行为,其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海盐法院依法决定对徐某予以处罚。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悔过,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徐某在训诫书上写道:自愿接受法院的训诫,以后遵纪守法,诚信诉讼。 诚信是立身之本、立邦之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参与诉讼,依法遵守诉讼秩序,行使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