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5-21

为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海盐县人民法院现向全社会发出公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凡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高铁、其他动车组列车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动、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在法院对查封房产张贴腾房公告后,应在公告告知时间内自动迁出被查封房产。如到时拒不迁出,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房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对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视情节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拒绝主动腾退房屋,以租赁、安置老人等方式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强制腾房,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人员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除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外,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86037110/180******53

海盐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