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7-09-04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高院《关于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托信息化建设,打造多功能执行指挥中心,建立覆盖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集中查询、动态监管、统一管理等功能的一体化执行指挥中心体系。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目标是通过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建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促进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形成执行威慑机制、协助执行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执行合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任务是通过统一指挥管理,优化流程节点,细化职责分工,强化动态监管,从而实现执行快速反应,有效提升执行办案质效,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执行的院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执行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执行实施的审委会专委、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担任。人员由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立案庭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二)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三)接听执行举报电话,根据执行线索情况作出快速反应;

(四)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控,规范执行行为;

(五)负责执行案件的集中查控、失信惩戒、执行监督、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决策分析及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发送、案卷归档等工作;

(六)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装备LCD显示屏主控室,执行指挥车车载系统、囚车车载监控、4G单兵系统等装备。手持式单兵和车载终端系统可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通过双向对讲系统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指挥中心在工作时间实行专人值班;工作时间以外,实行执行备勤值班制度。

第八条  值班人员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令后,应做好登记,并即时报告执行局长,并由根据指令作出处置。

第九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对待当事人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坚持来电必接、来电必登、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举报人反映的执行案件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信息应在10分钟内将举报线索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指令案件承办人的迅速作出处理。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接到指令后,原则上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出警处置。案件承办人已外出或执行接待的,由案件承办人向组长汇报安排同组其他人员负责出警处置。同组人员因办理案件冲突无法派人出警时,报执行局长统筹安排其他人员出警处置。出警处置后处置人员应将处置信息反馈执行指挥中心。

第十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值班电话不得用于与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线索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如在本辖区内,承办人或执行备勤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

(二)如在本辖区外,承办人或执行备勤人员应按照上级法院和我院执行备勤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强制腾房、搜查等外出执行行动时一律开启单兵系统,确保执行现场信号有效传输,中心应开展现场指挥,积极协调联动相关部门,加强对执行现场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局、院领导,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  统一材料发送。执行案件立案后,专管员应在执行立案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到集中查控组。并在执行立案十个工作日内统一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统一财产集中查控。查控组收到执行案卷后应认真核对立案信息,重点核对当事人名字、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并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对于查到的财产,能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完成查控后将查控结果录入执行管理系统、附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实施部门。

第十六条  专管员仅限于查询进入执行系统案件当事人信息,应对查询系统安全和查询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信息私自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  统一终本案件后续管理。专管员应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筛查,案件终本后五年内,每半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第十八条  专管员定期浏览执行管理系统和案款管理系统,重点监督检查六个月以上未结执行案件、一个月以上未发放的案款及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录入等情况,发现执行异常及时警示、督促,定期分析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九条  承办人在结案后四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按照归档要求排序后交给执行档案专管员统一编订页码归档,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卷由执行档案专管员统一整理归档,但主案卷的归档按照普通案件的归档要求办理,执行档案专管员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工作日内归档完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综合科)成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一)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院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中心执行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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