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网拍的规定与拍卖规定的变化
发布日期:2017-0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网拍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及其他规定有了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降价。《拍卖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而《网拍规定》明确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

(二)、网拍人数的不受限制。原有关规定拍卖须有二人以上(含二人)竞拍才有效;而《网拍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三)、第一次拍卖公告时间的延长。《拍卖规定》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而《网拍规定》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四)、委托拍卖的提前告知。原有关规定对委托代理人进行人竞买对向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没有明确;而《网拍规定》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买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五)、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提起再次拍卖的时间缩短。《拍卖规定》规定,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而《网拍规定》规定,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六)、不动产拍卖次数的减少。《拍卖规定》规定,不动产再次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即可以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而《网拍规定》规定,再次拍卖流拍后,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即只有二次拍卖和一次变卖。

(七)、保证金一律没收。《拍卖规定》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而《网拍规定》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即重新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的价款,也不予退还。

(八)、限制参拍单位和个人的增加。《拍卖规定》只规定,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而《网拍规定》除了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外,还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以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另外对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前、发布公告时以及其他方面作了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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