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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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全省法院分批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为力争本院在2017年6月底前达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1.争取县委和各方支持。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总体思路,及时向县委、县人大汇报执行工作,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各方支持,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2.成立本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院党组其他人员任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执行局开展工作,执行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加强执行力量配置。本院在职在局执行人员占政法编制及事业编制总数比例不低于15%,确保配备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任职资格符合上级要求。 4.探索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执行机构及执行裁决部门的法官员额配备按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执行。建立以法官为主的“1+X”的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即1名执行法官配备1名或几名法官助理、法警、辅警。 5.积极提升队伍素质。每年安排全体执行干警参加上级法院或本院组织的教育培训,提升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强化执行干警的党风廉政建设。 6.强化物质装备建设。落实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加大投入力度,在2017年年底前,按照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技术规范选址并建成执行指挥中心。为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并在执行局配备两套以上的便携式4G执法记录设备。 二、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 (一)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7.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扩大法院以职权保全的范围,规范财产保全的保险担保形式,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财产保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 认真落实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以“执保字”立案,并按规定方式结案。 8.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建立被执行人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加强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必须调查核实;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落实全面查控。在现有执行集中查控组的基础上,启动执行专用查控室建设,打造集接待、审执对接、财产统一查控等功能为一体的查控中心。充分运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本省“点对点”查控体系,实现对被执行人各类责任财产信息及户籍、婚姻等身份信息的网络查控全覆盖。 10.完善执行备勤制度。推动辖区的执行联勤机制,扩大公安机关协助控人控车成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机制长效运转。 11.严密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审理中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执行中,发现有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嫌疑的,及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 12.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浙江网等现有征信平台作用。推动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落到实处。积极参与辖区的征信机制建设,确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比例不低于70%。 13.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证据,告知申请人拒执犯罪自诉程序的相关规定。 14.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执行行为的依法全面予以记录,并按规定上报。 (二)基本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 15.规范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录入,确保执行信息录入准确及时,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分管院长、执行局长负责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测。 16.推广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简案快执,对执行疑难案件落实执行会诊制度。案件立案后30日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实行督办或易人执行。定期对督办和易人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体现在业绩考核中。 17.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充分运用浙江法院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至2016年底执行审查类裁判文书上网率达85%以上,至2017年底不低于90%。落实执行回告制度,通过12368平台、信息查询平台、短信回告等方式,将执行信息、执行进程公开告知。 18.扎实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切实落实上级法院部署。2016年7月底前完成对2015年12月31日前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的清理。2016年以来收取的执行案款及时兑付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发放执行款的,必须说明原因,并经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建立执行案款长效管理机制,已运行的“一人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使用。 19.建立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信访等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警示、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定期、不定期向县人大报告执行工作,及时办理代表议案(或政协委员提案)和质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 21.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问题 22.规范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程序。对于终本案件结案之前必须“四查”到位,同时对被执行人一般应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和解暂未履行完毕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执行人除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必须立案审查。 23.除申请人同意外,案件一般不得在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且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24.确定专人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 25.用好执行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特别困难的涉人身损害赔偿类等案件,可进行司法救助。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扩充救助资金来源。 26.建立完善执破衔接机制。认真学习落实省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畅通“僵尸”企业的执行转破产途径,助推供给侧改革。 27.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建立专门的合议庭,保障破产审判力量和水平。 28.对有大批量执行案件的企业,客观上又无法执行兑现的,应尽量实施执转破。对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符合终本条件的,及时结案。 29.加强风险提示,立案、审判部门注意加强对权利人诉讼、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制作风险告知书,由立案部门在受理案件时,与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并送达原告。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30.强化执限意识,超期限案件必须控制在3%以内。涉党政机关案件、涉民生案件原则上必须三个月之内执结。 31.完善执限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一般案件超过3个月未执结的,承办人应说明理由。未经审批超执限,应予通报、追责。 32.加快财产查控进程,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制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网上查控,由专人负责,到本地协查部门查控的,应集约进行。对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及用时应记录在案。 33.探索扩大不经评估径行拍卖的拍品范围,对有成熟市场价格体系的拍品可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保留价,确须委托评估的财产,一般应以财产变现的价格为计算标准,支付评估费用。 34.继续做好执行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司法网拍率保持100%。前次拍卖流拍,申请人不愿以物抵债的,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启动下一次拍卖,防止因财产处置时间过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35.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发放条件的,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36.加强执行争议协调。一旦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及时去函去人协调。协调不成的,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三、查找执行短板,有效整改提升 37.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年、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教育整顿活动,严格落实省委提出的“七个绝不允许”和浙江法院“五条纪律”的要求,切实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大力整顿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廉洁司法。 38.关心执行干警身心健康,防范职业风险,健全职业保障,为每一位执行干警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确保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39.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升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标的清偿率,降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率。 40.加强立审执兼顾,确保需通过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主文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41.对系列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就要长远考虑,案件能确保执行的,可实施分别立案,如根据现状判断不可能执行的,应根据民诉法的精神,实行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以避免因案件分立而导致终本案件大幅度上升。 42.积极探索疑难案件的执行方式,对如涉城市综合体、虚拟分割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企业股权、房屋强制腾退等的执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统一做法,规范执行。 43.兼顾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不发生因案件的执行问题而引发维稳、安保事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44.加大宣传力度。办公室要切实负起宣传主体责任,执行局要积极主动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 45.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46.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案例剖析等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要让人民群众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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