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历程与展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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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国法治经历了历史的涤荡与沉淀,进步与坎坷凝集了中国法治的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成绩瞩目。本文从移植性、工具性、实证性分析了中国法治的基本特点;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了中国法治的基本经验;展望未来,从依法执政、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四个方面探究中国法治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中国法治 基本经验 治理展望
中国法治经历了近百年的历程,中国法治的本质已基本确定,即中国广大劳动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治进程,基本上是一部法治自我解放的历史。从之前不加区分的研究法制、法治、人治,到明确区分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中国法治继续前行。尽管“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治国方略,但是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绝非毕其功于一役,法治附属于政治的问题始终没有改变,法治的进程不仅仅是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的简易进化,“法治化”不仅仅是简单的“司法化”,也并非所有的问题均可通过“另立新法”的方式去解决。中国司法进程不仅应当涵盖司法进程,公民法治信仰的培养,司法伦理与政治社会伦理的沟通性应当重视,否则就会忽视或延误了中国司法在伦理层面的职业化及其成熟,也造成对中国法治进程“管中窥豹”。未来的法治进程将进行到何种程度取决于了解中国法治的成长,并对法治进程中遇到的困境进行梳理并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提出可行性的路径。
一、中国法治的成长
(一)中国法治的移植性
放眼清末的立法改革,中国法治进程的先进思想都是舶来品,“舶来主义”的盛行,法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的移植,留洋归国的人才寄希望于通过先进的立法的手段,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当时不仅学习德、法、日等过的立法,还在宪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商法、行政法的六法进行了专门的移植立法。立法的进程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中国法治的进程,至少从无到有,但是法治的进程需要长期的历史积淀,由于缺少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支持,缺乏对法治的精神的探求,造成中国长期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基。加上早先经济观念的落伍,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很难扎根社会,造成中国法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有名无实。
简单的法律移植,造成中国法治发展中缺少整体性的构建,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制观念、法治进程等未从整体上把握。法治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发展过程应是其内在各要素的整合发展过程,是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不是简单的机械仿就可以建立的。通观中国近百年的法治建设不能不说,缺乏整体共进,是中国法治未能达到理想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法治的工具性
中国法治具有工具性和功能性的特点,保证经济建设和打击违法犯罪一直是新中国法治的功能所在。法治的发展需要法治的启蒙,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国家的普法宣传,但是简单的普法却不是实现法治进程的唯一途径。法治的工具性造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盲区”,民众知晓的法律权利越多,维权的意愿就越高,但是法治进程中却不能给予民众更多的的救济,特别是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上访与群体性事件并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法治逐渐的扩大了民众参与政治与行政的机会,这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进步。法治转型需要民众自觉与制度文化土壤的培养,只有摆脱工具性思想,才能赢得民众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法律信仰的认同。此外中国法治的进程不能仅仅依赖司法过程,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将法律理性与法律行动引入更加广泛的政治社会过程,促使中国法治摆脱形式主义的桎梏,真正以自身的理论和制度优势参与政治社会的纠纷借据和结构重整之中。
(三)中国法治的实证性
中国法治的发展极具实证主义色彩,但是实证主义强调的是法律的有效性与道德、公正无关,较为代表性的学者由孔德、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中国法治是在实证主义盛行时期发展起来,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律的运用,均由法律精英人才(司法人员、律师等)主持,民主缺乏对法治的参与,法治的发展体现的是法律文件的机械性适用是这一时期的典型特点。诸如前文所述,中国法治最初源于法律制度的复制和移植,没有传统的自然法观念,缺少法律意识是中国法治转型遇到的核心问题。在法律适用中,机械适用法条是通病,中国缺少判例法的传统,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以及司法解释的运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实证主义的缺陷。中国法治需要实证主义,但法治进程也需要与社会生活进行深层沟通。一方面固然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司法实践,使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下乡”,另一方面则需要放低法律人的傲慢身姿,在真实回应社会需求和容纳民族文化传统的过程中成熟。法律不可能依靠“技术”而被信仰,但法律又必须被“信仰”,这是中国法治的尴尬所在。
二、转型时期中国法治的基本经验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中国法治具有中国特色也获得了民众越来越多的理解。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既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又要维护人民权利。
(一)中国法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的进程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民按照法律治理国家,法的内涵与法治的内涵并非完全一致,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治的内涵是国家的治国方略,是国家制度的具体体现。因此,从整体上讲中国法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并依照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的方式。中国法治的历程体现出来的是人民当家作主与制度建设的相辅相成。中国法治具有中国特色,既区分了与封建社会的人治理念,也区分了与资本主义支付中所体现的法治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法治思想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人民做主实现法治历程,这也是国家将依法治国的方略确定的原因。
(二)党的领导是推动中国法治的核心力量
尽管理论界对党的领导在“法律之上”还是“法律之下”存在争议,但是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群众,其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领导地位毋庸置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确认中国共产党在过去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之后,重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事业,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的宗旨和性质,决定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治理国家的基本国策,一项促使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性的社会主义事业,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党的光辉历程早已证明了一个在今天不应当再有任何置疑的历史经验:只有共产党才能够领导广大劳动人民救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够领导广大劳动人民建设和发展中国。中国法治要真正实现其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就必须将自己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制订法律,执行法律,对法律执行实行监督。
(三)中国法治与德治有效结合
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中国有着长期的“德治”传统。与西方文化不同,中国的德治文化在几千年的治国方略中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儒家伦理文化主张“仁义”与法治的治国方略相得益彰,历史上看,凡是盛世朝代,“德治”均非常盛行。德治文化对当前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学理论的生成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法治进程中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就是要重视道德在维护法治社会中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相互补充能有效的调节人的行为准则,道德的良知是社会司法、执法、守法的意识基础。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法治需要德治的社会调控功能。
三、中国法治的未来展望
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没有现成答案,既不能从马列主义中提取,也不能照搬西方所谓的法治方略,只有走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国家。
(一)中国法治需要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制定、修改、废止国家法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行政权力,是执政党实施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对法律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态度。法治意识,不仅要其现在党的内部组织及意识形态方面,还应体现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党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健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颁布三十年纪念大会上提到:“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指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中国共产党的理念对中国法治的进程有重大现实意义。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率先垂范,不谋求特权,不凌驾于法律,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引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严格执法、工总司法和自觉守法。⑪
(二)中国法治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09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国首次对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体现了对法治建设的态度和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乎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后,针对司法改革的具体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四五改革纲要”,均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愿景。
司法改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建设的难点问题,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相辅相成,司法改革的有效进行离不开政治改革在制度设计及推行力的支持,司法作为权力环节中较弱的一部分,在政治格局的特殊规制下,如何保证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将是未来司法改革制度设计上的重要环节。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绝不是纯粹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变革,司法改革的推进必然会给政治改革提出一些新的课题。⑫司法改革关键是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但是中国司法改革有其特殊性,司法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中国的国情,就是从我国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传统等现有条件入手,衡量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是否能够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不是看它是否与国际接轨,或是否符合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模式。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保证司法系统在人事与财政上保持独立。司法改革同样要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腐败如果不解决,直接影响司法权威。要达到监督的效果,人大要立法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污染”司法队伍人员进行罢免,通过法定程序实施监督,实现“到位而不越位”,重视新闻媒体的报到的正面力量。与此同时,司法改革要司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习近平在主持第四次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增加透明度,保人民群众充分形式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权。
(三)中国法治需要严格行政执法
据统计,80%的法律需要依赖行政机关执行。可以说,行政机关承担了最大量、最重要的任务。⑭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实现中国法治的题中之要。行政机关只有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才能有效树立司法权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对行政相对人做到平等对待,如果行政行为违法,要勇于承认。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职业素质,严格把控行政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择优录取,严格干部选任,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公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教育活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类。⑮改变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严格按照程序执法。建立行政问责机制,尽管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行政违法行为得到的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仍然不尽人意,行政机关应当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四)中国法治需要法治意识的普及
法治需要制度的制定,但是还应表现为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法治以来国家强力的保障,同样需要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 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⑯美国当代法学家博登海默也指出:“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严格遵守规范制度,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备条件”。⑰
一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社会矛盾多发,多半是因为部分领导干部在领导方式存在错位,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领导思路往往忽略法治意识,或有法不依。当代法治建设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机关官员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从人类文明史上看,官员们受法律约束固然要靠一种合理设计的权力机制作为保证,但官员们自身对法律的信仰、高度的自觉守法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⑱领导干部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严格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二是增强公民法律信仰。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需要加强普法措施,拓宽普法渠道,加大普法力度。泰勒于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所进行的一项“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的实证研究指出,与工具性的制裁、威慑相比,规范性的要素对于遵守法律是重要的、决定性的因素,对服从法律规则而言最重要的规范性因素是人们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作出的判断。强制和威慑对于规则的落实确实是有影响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影响是有限的,存在某个“饱和点”,超过这个“饱和点”,生活会变得无法忍受,威慑的作用就会大大下降,因为生活已经不可能更坏了。从这个维度看,如果规则缺乏实质上的道德认同感和程序上的民意合法性,人们违反规则的行为并不因为规则的制裁性威慑而消失。⑲法律权威的树立,需要民众的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普法方式应当多样化,法律教育应当从年轻一代就抓起,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等方式对民众进行法治宣传,通过案例的形式,增强普法的亲历性,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着力增强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
结语
中国法治发展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法治建设在力度和措施上仍然不足,法制建设的全局性仍然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未来法治建设,必须认识到法治应当扎根中国的实际,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就应当找准历史定位和坐标,结合中国社会的复杂多样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法治发展道路。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相信未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已扬帆起航,没有终点,但前景光明。
Abstract:Content of the feed China experienced the clarification and the precipitation of history,the rule of law progress and bumpy agglutinat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especially the 3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results;This article from the portability,instrumental,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rule of law;Starting from China's actual summarizes the basic experie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ruling by law,judicial reform,the cultivation of the strict law enforcement and legal consciousness four aspects to expl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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