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4-05-22
 一、受理范围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争议标的金额不满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执行依据是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执行依据是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行政机关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期限为3个月,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3.代为申请执行的,就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的依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材料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
  2.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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