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证据保全、调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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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在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
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对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证据保全和调取
民事、行政诉讼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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