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未成年帮教的现状与路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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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管理创新为背景 提要:在现代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履行着各自不同的职能,但两者均属于国家权力之一,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社会管理创新的涵义、目的与时代背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参与主体的多重性和手段的多样性。司法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通过司法手段,参与对社会的管理。未成年审判是法院的一项基本工作之一,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教则非法院职责;但未成年人作为社会未来的主导,其思想观念、行为规范将对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不仅可以对未成年罪犯本人起到教育、挽救作用,而且也将通过其影响其周边的人群,从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本文首先探讨社会管理创新与法院职能之间的联系,确定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同时,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与原则亦可对法院工作包括未成年帮教工作的开展起到指导作用;同时,通过分析未成年犯帮教中制度缺失、保障缺乏、无长效机制的现状,阐释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下,人民法院在未成年犯帮教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独特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法院在参与未成年帮教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以及通过立足审判,创新审判职、帮教机制及帮教环境等路径,创新未成年帮教工作。全文共8413字。
美国纽约大学教授德沃金在其《法律帝国》一书中讲到:法律是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法律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而有其政治目的与社会目的。法院作为司法者,则旨在实践法律,实现法律之目的。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非应景之举。法律涉及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这也决定了法院的功能关乎社会之方方面面。未成年人是国家之未来,其思想、观念、行为必将对今后社会的发展、走向产生重要影响,若依德沃金所言,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则于法院工作所涉及最多的方面而言,必须关注未成年犯罪。因而本文意在从法院如何通过未成年帮教工作,来略微阐述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政治性还是职能性? 在阐述法院如何通过未成年犯帮教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前,有必要厘清法院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问题;角色不同,则取向不同,参与的路径亦不同。 传统意义上,社会管理属于政府职能,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所承担的是司法职能。于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越俎代袍之嫌。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虽然各自履行不同职能,但它们都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分支,本质上都具有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在此意义上,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又显得顺理成章。 从百度百科,我们可知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有以下几方面:一、社会结构发生变化,阶层群体冲突增加;二、社会状态更加活跃,开放性、流动性问题增多;三、社会诉求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四、转型社会价值真空,社会失范引发风险。这些背景,如果用一句话来描述,就是我们社会原有的秩序正受到冲击与考验,我们需要以优化的手段来进行社会控制。而法律的任务是“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1)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在当代社会,法律是社会资源整合最有效的规范手段,法律属于社会,但不仅仅是消极地存在,因为社会成员对何为正误持有某些见解(2);而司法结构是社会资源整合最适当的组织工具;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法律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法院作为法律的实施者,不可避免是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为救济民生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制约公共权力,工作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管理。因此,法院首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同时,法院还担负着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为社会确立行动规则和行为导向、推动社会公共政策实施等作用,充当着社会管理创新“保障者”、“引领者”、“推动者”等多重角色。(3) 法院担负功能的多样性,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刑事审判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未成年犯罪则永远是刑事审判中值得关注的重要内容。依据刑事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是法院基本职能中的一项。从司法的被动性而言,作出裁判结果意味着审理终结。但刑法虽以惩罚犯罪为使命,惩罚犯罪的目的却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而在缺乏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的情况下,试图仅仅通过惩罚犯罪,而不借助其他措施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其可实现性显然是渺茫的。刑罚是惩防犯罪、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治理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程。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趋严重,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有人甚至将其和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4)因此,如何审理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犯再次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系统工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任务。而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运用自己的资源,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适度帮教,既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原则的实践,也是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有效手段。 二、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法院参与未成年帮教,形式主义还是可行举措? 法院的本职工作是审判,未成年犯帮教而属于职能的延伸;而未成年犯帮教所要求的系统性,表明仅凭法院一己之力,是无法完成有效帮教的。那么,在全社会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情形下,法院通过未成年犯帮教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形式主义还是切实可行的举措? (一)、未成年犯帮教的现状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心理、生理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同时,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而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价值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最大。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虽有种种原因,但往往与其尚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有关;其一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后,再回归正途,比之其他未成年人显然要付出更多,而重新踏上犯罪之路,却要容易得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网络社会的发达,未成年犯罪日益增多,重新犯罪的亦不在少数;如何有效地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是全社会亟需并正努力解决的问题。但从现状来说,未成年犯帮教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缺失、保障缺乏,家庭、学校、社会未能形成合力等等,都是制约未成犯帮教形成长效机制的不利因素。 在制度上,我国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帮教,却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未成年犯帮教是一份涉及范围广、涉及相关组织多的工作,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指导与协调。然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规定家庭、学校及有关单位,应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但由于两者均无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来主管,很多地区没有明确纳入政府管理职能的范围。与此不相符的现状则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判了之容易,帮助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却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尽管从网络上,我们可以搜索到众多关于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的新闻,但这更类似于一种自发性的帮教行为,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难以形成联动,帮教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 即使是少得可怜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事实上也未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但实践,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学校往往不愿接受其继续就学;村委会、居委会或就业单位人员素质不一,带有歧视心理者居多。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未成年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其在就业、入学方面获得平等权利、不受歧视的规定或可实现。 在制度缺失、保障缺乏的情况下,未成年犯帮教在事实上处于一种无管理状态;既无专门的帮教队伍和措施,致责任不明、分工不清;又无有效的帮教方式,未能形成长效机制。 (二)、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中,法院在未成年犯帮教中的地位与作用 如前所说,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既是参与者,同时又是保障者、引领者、推动者。同样,在未成年犯帮教中,法院也可以既是参与者,同时又是保障者、引领者、推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第四十三条“少年法庭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些也确立了法院在未成年犯帮教工作中的职责,为法院参与未成年犯帮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参与未成年帮教工作,也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对未成年犯罪行为进行审判,是法院审判职能之一。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运用法院的职能地位,从法律、情理等方面适时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成为未成年犯帮教的切实参与者。在对未成年帮教过程中,法院也能够了解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等,有助于正确裁判,预防重新犯罪。 其次,未成年帮教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个人力量是无法实行和取得切实成效的。(5)而在无系统的制度可依的情况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通过延伸帮教,并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调动多方力量,与社区、学校以及团委、妇联等团体、组织联动,形成帮教合力,从而成为未成年犯帮教的推动者。 再者,虽然“我们生活在法律中,并以法律为准绳”,(6)但从我国的现状来说,法治建设虽已多年,但法律尚未真正普及;未成年犯及其家属,往往对法律知之甚少,许多未成年犯未完成义务教育,其家长文化程度亦不高或因工作、家庭等原因无力管教。而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作为未成年犯帮教的引领者和法治引导者,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主动沟通、联系,既了解被告人本身情况,又以此进行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法定代理人改进自己的教育方式,共同做好帮教。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主动参与未成年犯帮教,已屡见不鲜,且往往起到主导作用;除却审判职能外,这无疑也在参与社会管理的另一种方式。这也实际表明了法院在参与未成年帮教工作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但是,法院毕竟不是全能的,法院职能所限,决定法院在延伸审判职能时不得随意为之。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时候,他也仍然不是完全自由。他不得随意创新。(7)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法院参与未成年帮教,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仍须有度,坚持原则,立足本职,适度延伸审判职能,选择恰当的帮教路径。 三、有所坚持,适度突破,法院创新未成年犯帮教工作的原则与路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谈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时讲到,在刑事审判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这表明了法院参与未成年犯帮教工作应保持底线,在适度的范围内积极施为。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立足国情、改革创新等原则。同样,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创新未成年犯帮教工作中也应坚持相应的原则。一是立足本职,不越权、不越位。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因此,法院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都应有度,司法工作不能也不可能无限扩张,否则既影响法院本身形象,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二是适度延伸,积极帮教。法院适度延伸审判职能,实施未成年犯帮教,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实践经验,同时也符合能动司法的要求。 三是部门协调、保持帮教工作系统性、持续性。法院不能大包大揽,而未成年帮教工作却是系统工程,因此,在创新未成年帮教工作中,应坚持多部门沟通、协调原则,共同做好未成年犯帮教工作,保证未成年帮教工作形成完整系统、有序持续地开展。四是转变理念,以人为本,注重未成年帮教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犯帮教应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 同时,社会管理创新讲求目的性、系统性、持续性,因此,法院在以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为指导创新未成年帮教中,应依托审判职能,整合法院的刑事审判资源,协调院外社会力量,从而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路径一:立足审判,创新审判职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打好未成年帮教基础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首先必须立足审判,审判是帮教的基础,审判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帮教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首先,要更新理念,在未成年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司法保护,加强前期社会调查。 司法保护是特殊的帮教,以司法保护为载体,未成年帮教工作可以贯穿整个刑事审判过程,并顺利延伸,保证刑事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帮教工作的衔接。在未成年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保护的原则,要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思想上保持清醒的司法保护意识,不管审理哪一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管是什么样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都必须把司法保护放在重要地位。同时,法官要通过具体的审判活动,把司法保护的理念运用到案件的审理程序、实体处理等方面。在实践中,法院应将司法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过程。法官一方面要及时审理案件,用特殊的审理方法教育失足少年,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的运用,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两者不能偏废。 前期社会调查是庭审的前奏,也是后期帮教的准备。因此,庭审前,法官要认真分析、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过程和失足原因。在此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通过上门走访、通信、开座谈会、询问调查等方式,有重点地分别听取家长、邻居、老师、同学等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重点调查其道德品行、智力结构、个性特征、家庭情况、家长的管教方法、日常表现以及社会交往等,这对有的放矢地进行庭审教育,促使其认罪服法,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针对未成年人特有的身心发展状况,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并结合个案,创新审判形式,扩大诉讼参与主体,为之后的未成年帮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刑事诉讼或多或少都会给未成年被告人带来伤害,因此,为尽可能消除这种负面影响,法院可以创新审判形式,通过“圆桌审判”、判前考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全面推行未成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等,增强庭审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功能,纠正未成年的不轨行为与不良心理,引导其遵纪守法。同时,可多渠道吸收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到未成年诉讼过程中,如组织社会成员和中介机构介入未成年人审判的庭前调查和心理辅导工作,从团委、妇联、学校等单位选择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协助帮教,邀请被告人信任的其他人员,如学校班主任、政教老师、心理辅导员等到庭辅助帮教。通过多方协力,使整个庭审过程变为一堂为未成年被告人纯净心灵、启迪忙乱的教育课。通过庭审,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一次精神的洗礼、心灵的震撼。 路径二:创新帮教机制,引导未成年帮教制度形成 创新未成年帮教机制,作为法院自身而言,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选择了解未成年人心理、会做思想工作的审判人员从事未成年审判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的未成年人审判、帮教制度,建立未成年犯档案专柜、少年犯帮教档案和少年犯信息管理系统。 但社会管理创新不仅需要有行政手段,而且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8)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未成年帮教工作的系统性、综合性也要求帮教工作需多方参与,加强与社区、企业以及团委、妇联等团体、组织的沟通协调,共同创建帮教网络。一方面,对免于刑事处分、判处缓刑及管制的未成年犯,与有关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安置未成年犯继续求学或提供就业机会,并协助公安机关,配合家庭、学校、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回访考察教育。如我院自2005年以来,针对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缺乏管教,帮教措施难以落实的情况,与团县委联系开展“青春导航”工程,依托企业等社会力量建立基地,有效开展帮教。另一方面,在协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好帮教工作的同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并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促进未成年帮教工作在政治层面获得有力支持,形成未成年帮教制度,从而使未成年帮教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取得长效机制,保证未成年帮教工作得以系统、持续地开展。 同时,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扩大,且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也经常与网络发生着关系。因此,在创新帮教机制上,法院可与教育、文化部门等部门联系,开通未成年法律咨询热线、未成年维权信箱、开通未成年维权、法律咨询网页等,使未成年能够多渠道了解法律、咨询法律,使其知法、守法。 路径三:创新帮教环境,推动未成年帮教体系的构建 一个未成年人是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自身主观原因外,外界的环境也非常重要。好的环境和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步向好的一方面发展;反之,则会促使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况且,社会管理不能仅依靠法律,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地并顺利地完成了他们的工作的话,那么,许多本应属于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需要管制的反社会的行为和与周围的人们处理得不好的关系,可以通过养育、训练和教育来加以预防,从而导致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9)调查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多或少同家庭缺位、学校的放任和社会的忽视具有强烈的相关性,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往往很难从家庭、学校、社会获得帮教或者获得有效帮教;因此,要降低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有效帮教未成年犯,因此,创新、优化未成年帮教环境,加强德育工作,对于未成年帮教工作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要回归家庭帮教,改变家庭监护环境。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主要场所,从司法实践来看,父母过于溺爱、放任不管、管教过严或家庭破裂、单亲家庭等不良的家庭监护环境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过程中,通过与家属的沟通、交流,了解平时管教状况,引导家长改变不良的管教方式,促进家庭间沟通交流,从而推动未成年家庭监护环境的改变。 二要回归学校帮教,优化学校接收环境。现实中,许多学校对于违法犯罪学生,以开除、劝退等手段将学生推出校门,走向社会。但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易使这些学生受到“再污染”,而学校却可能提供一个相对纯净的学习、帮教环境,并有利于对未成年犯德育工作的开展。因此,法院可与教育部门沟通、联合,让学校担负一部分帮教工作,依托学校,加强未成年犯重新接受在校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实现自我管理。 三要回归社会帮教,创新社区帮教环境。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非监禁犯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未成年身心发展不同于成年人,且在目前状况下,如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尚未有明确具体的依据,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性,应创新现有的社区帮教环境,设置社区帮教平台,引导其行为方式;组织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延伸跟踪帮教,回访了解未成年犯在帮教结束后的情况,巩固帮教成果。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陈玲英 张俊
(1)[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10年11月第1版,第39页。 (2)[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89页。 (3)周玉华:《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载《法制资讯》2010第11期。 (4) 王丽文:《未成年人犯罪列第3大公害 少年司法制度待健全》,载www.china.com.cn,于2011年5月2日访问。
(5)蒋玲玲:《浅析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的作用\问题及对策》,载《当代学术论坛》2010第5期。 (6)[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前言部分。 (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第88页 (8)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www.court.gov.cn,于2011年5月10日访问。 (9) [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10年11月第1版,第14、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