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涉赌犯罪,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作者:齐奎 发布日期:2013-10-10

    近年来,在国家严厉打击涉赌犯罪的背景之下,涉赌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但未从根本上被消除,并存在着不断向农村社会蔓延的风险。涉赌犯罪的手法和形式不断翻新,并逐步向有固定组织模式、明确分工形式及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的结伙或团伙犯罪演变,同时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的产生,如因筹措赌资、讨要赌债、或挥霍暂时性获得的暴利而产生卖淫、嫖娼、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索要赌债型)、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等,从社会治理层面上看,此种犯罪已成为影响家庭、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不安定性因素,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涉赌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我院对2009年至2012年间审结的此类犯罪进行专题调研,总结了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   海盐县涉赌犯罪的基本现状。

1、    涉赌犯罪主要包括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近四年来,海盐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其中开设赌场罪31件、赌博罪59件,共有90件涉赌案件。

所涉开设赌场罪105人,赌博罪208人,共有313人被给予刑事处罚。

2、从犯罪的结构形式上看,70件为结伙或团伙犯罪、占涉赌犯罪的80%

3、从涉案人员身份看,70%以上的涉案人员生活在农村或具有农村户籍暂居在城市。

4、从文化程度上看,90%以上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5、从性别比例上看,男性287人、女性有36人,男性犯罪占88%,女性占12%

6、从赌场设置情况看,70%以上赌场设置在近郊农村的农户家中或是与农村有关联的隐蔽场所。

二、涉赌犯罪的基本特征。

1、涉赌犯罪案件在数量上和涉案人数上均呈上升态势。

近年来,在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涉赌犯罪的背景之下,涉赌犯罪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县城城区范围之内的涉赌犯罪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产生了巨大作用,但从涉赌犯罪整体的数量和涉案人数看,呈现出上升态势,形势依然严峻,根治涉赌犯罪仍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2、结伙或团伙犯罪集团化趋势加强。

    从打击的涉赌犯罪数据可以看出,涉赌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居多,单独犯罪较为鲜见,特别近年来集团化犯罪的趋势明显加强,虽然并未达到真正的集团化犯罪的程度,但明确的分工形式和利益分配方式及原则之下所组织的涉赌犯罪,如不能有及时、有力的打击与遏制,将存在极大的社会治安隐患。

3、女性参与犯罪的比例相对较高。

从犯罪的常态看,女性犯罪相对较少,但从涉赌犯罪看,女性犯罪占据着重要部分,处于相对较高的犯罪率之上,并大多是因贪图小利,经不住诱惑而为涉赌犯罪的实施提供赌场或赌博工具等必要条件,明知不可为而冒险为之,相对于真正实施涉赌犯罪的组织者而言,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已触犯了刑法,同样面临着刑罚的制裁,最终身陷囹圄。纵所周知,女性作为母亲、妻子、或是女儿、儿媳在家庭生活中都是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母亲就是孩子心中的榜样,如果母亲这种言传身教,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孩子的成长,那将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这不仅是家庭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4、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的产生。

因赌致贫、因赌返贫、甚至由赌生恨的现象众多,同时涉赌犯罪也极容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的产生,如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再如诈骗、盗窃、贩毒、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因此,涉赌犯罪历来是政府整治的重点,打击涉赌犯罪也是在一定范围遏制其他违法、犯罪的产生,是社会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5、涉案人员中农民或具有农村户籍暂居在城市的人员占绝大多数。

     涉农问题是大问题,农村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否,如果农民都有涉赌恶习,农村涉赌成风,那可想而知,我们的社会将会如何发展。从涉赌犯罪的人员看,与农民、农村都具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根在农村,无论其在城市里发展如何,都无法摆脱其原始的身份的影子,或是生活习惯、习俗及基本价值观念、或是与一起长大的朋友与同学、或是父母与兄弟联系等等。因此,如果更多的具有这样身份的人员参与其中,或是因为赌博而倾家荡产、或是因为涉赌而被法律严惩,都是社会所不愿意看到的。

 6、赌场的设置向农村蔓延的趋势加强。

     在严厉打击涉赌犯罪的背景下,在城区内开设赌场存在着极的法律风险,因此,不法之徒在暴额利润的驱使下不惜挺而走险,将涉赌犯罪实施在相对隐蔽的近郊农村之中,这样不易暴露,能重复实施,从而在短期之内可能形成相对固定的涉赌场所,逃避打击,攫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这种行为,如果不能迅速被发现或打击,势必会产生恶性循环之势,让周围村民产生侥幸心理,而在利益的诱惑下,会有更多的人愿意为涉赌犯罪提供机会、甚至是创造条件

三、涉赌犯罪产生及复发的原因。

1、扭曲的“爱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部分人依靠好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抓住机会勤劳致富,也有一些人专营政策空隙靠投机也富了起来,无论何种方式致富,而今无需要为钱而发愁,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但却缺乏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积极向上的爱好,长期以来物质与精神生活的不均衡发展,空虚的精神世界需要得以填充,涉赌的习惯便正巧迎合了其精神需要。

2、暴富心理的趋使。

还有一些梦想暴富之人,但又不愿勤劳致富,专营投机取巧之事,梦想通过赌博或赌场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因此常常涉足其中,长此以往,刑成了涉赌依赖,更不愿意去劳动或创业,一次次的回本,又一次次的投入,最终恶性循环其中,无法自拔。

3、对法律的无知。

    参与涉赌犯罪的人员,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有的甚至是文盲状态,排除主观恶性极深的人员,明知故犯,有些人受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之下,认为只要不实施偷、抢等自然犯罪类型,涉赌行为最多是违法,根本意识不到后果如此严重,但刑法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不懂法不可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4、对特殊人群管理和教育的缺位。

     从涉赌犯罪的人员看,具有前科的涉赌人员,虽然从法律上并不歧视前科人员,但在一般人的道德情感上还对他们存在着一定的抵触,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加之,前科人员缺乏一定的职业技能又相对长期的脱离社会,很容易使其沦为无业、社会闲杂人员,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再缺乏必要的社会引导、教育、管理,则极易被特定的社会不良人员的利用其前科身份,使其沦为“护赌”对象,达到特定人员形成“以赌养恶、以恶护赌、赌中生恶、赌恶相依”的涉赌集团化目的。

5、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近些年,政府对文化事业及文化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增加,但逐渐富裕起来的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社会文化事业与社会发展脱节问题依然严重,而现实的矛盾又无法立即解决,闲暇之余,基本无文化休闲方式及场所,牌局仍然是主要的文化活动场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涉赌犯罪的治理难度。

四、根治涉赌犯罪的有效措施。

1、要对涉赌犯罪继续高压态势。

要严厉打击发起者、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不能手软,同时,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弱、主观恶性小、仅仅为贪图小利的初次参与者,应对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宜擅动刑事处罚措施,要充分发挥刑罚谦抑性,做到当宽则宽、应严则严,宽严结合。

2、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媒介作用,特别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到农村社会之中,强化农村社会法律意识,同时应把国家打击涉赌犯罪的成果及时传递给社会,并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动员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发挥其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充分掌握第一手涉赌信息,及时把涉赌违法、犯罪消灭于萌芽之中。

3、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赌博恶习不仅社会与法律不予容忍,家庭其他成员也大多不予放纵,要充分发挥家庭作用,利用亲情感召力,有利于此类人员参赌预防,如有条件可以对家庭教育中有较好表现的家庭成员予以适当的激励,从而达到良性引导的目的。

4、要切实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引导。

切实做好有涉赌风险的人员就业与再就业引导与指导,积极为其提供条件,适当的时候,可以帮助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思路,做好与用工单位的对接沟通,让其有工可务、有钱可赚,从而分散其参赌的注意力。

5、要不断加强文化建设,丰富此类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此类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低,兴趣爱好少,且在长期的生活中积累了较多的不良习惯,加之较强的暴富心理,因此加强文化软件建高,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方式扩大此类人员的视野,让其学到更多的知识,同时加强文化基础设施硬件建高,使得此类人员在闲暇之时有地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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