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02-15

海盐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对审判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判程序有规律地加以组织,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判流程的需要,实行分工负责和严格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案件审判流程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的三分离原则,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各业务庭负责审判,执行庭负责执行,审监庭负责对案件督查。

第四条 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各业务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判相关流程的管理,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延续工作。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下列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登记立案:

1.  民商事案件;

2. 执行案件;

3.  公示催告、支付令等案件;

4、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5、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第六条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七条  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八条  对上述第五、六、七条所列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案件的法官应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裁定由立案庭庭长签发。

第九条  为了方便基层群众诉讼,沈荡法庭管辖的诉讼案件可以由法庭立案,立案后及时将案件信息输入信息系统,案号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第九条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复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答复申诉(申请)人;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十条  立案人员建议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并打印信息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表式,填写要求认真、完整,准确反映案件情况和已进行的程序,然后,报立案庭庭长审批。

第十一条 立案庭庭长批准立案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二条  立案后,应立即将案件交由立案庭的排期人员排定开庭日期。

第十三条  公示催告、支付令、特别程序案件、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办理。

 

 

第三章  排期

 

    第十四条 排期是对案件承办业务庭、开庭日期、审判法庭、书记员的安排。排期分为首次排期和再次排期,首次排期由立案庭负责,再次排期由业务庭负责。

第十五条 进行简便处理的案件(交警队移送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的离婚纠纷案件)不进入排期,可以根据案情由业务庭直接制作调解书。

第十六条 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排期后报立案庭通知陪审员和书记员;

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庭排期后报立案庭通知陪审员和书记员。

    第十七条 立案庭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各业务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件类别依顺序号进行。

    第十八条 立案庭排期人员在立案法官立案的同时完成对该案件的排期工作。

    第十九条 案件排期首次开庭时间为: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起诉书(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3日至10日为开庭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10日至15日为开庭时间。

()民商事、行政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6日至45日为开庭时间。

(三)执行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7日为排期执行时间。

    第二十九条  排期应当遵循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原则,但下列各类案件,宜适用普通程序,区别对待:

    一)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二)行政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三)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四)民商事案件中对下列案件应考虑适用普通程序;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指法律关系复杂、疑难案件,  人数众多的群体、集团诉讼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上级有关部门监督,关注的案件等。)

    2、有先予执行申请的案件;

    3、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它需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排期人员征求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庭长意见后,确定开庭时间。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在完成排期后,通知业务庭内勤在二日内到立案庭签收卷宗;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后立即通知业务庭内勤前来签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 各庭应互相配合,保证案件按时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庭需提押被告人的,由刑庭与法警大队联系,以保证按时开庭。其他各类案件的开庭如发生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审判业务庭仍应按时开庭。

    第二十三条 审判业务庭在审理后,需再次开庭的,应进行再次排期。

    第二十四条 再次排期的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的送达及公告发布由业务庭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再次排期的时间应掌握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具体为:

    ()因案件出现新的证据、确需法官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等需要再次开庭,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再次开庭日期在15日至45日内;

    ()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评估,或者遇中止申理情形等,一般在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的答辩期届满,或者接到鉴定、审计、评估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15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六条 再次开庭的法庭使用由业务庭案件承办人与立案庭排期人员协商安排。

    第二十七条 委托鉴定由指定的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案件承办人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进行鉴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的次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给办公室负责委托鉴定人员签收。

    第二十九条 委托鉴定人员在接到预收鉴定费后,委托本地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完成委托鉴定工作。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委托鉴定工作。委托鉴定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在接到鉴定机构结论后,即于当日将鉴定结论、有关材料退交给案件承办人。

 

 

第四章  送达

 

第三十条 送达是立案至结案过程中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有送达回证或送达凭据以示已作交付的诉讼行为,包括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送达适用于经立案庭立案的一审案件,包括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等案件。

    第三十二条 送达由立案庭、业务庭负责。

    ()立案庭负责下列诉讼文书的送达:

1、起诉状副本;

2、民商事、行政案件的上诉状副本;

    3、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时限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

    4、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

5、不予受理通知书、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6、执行案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书、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及有关情况申报表、执行传票。

    ()业务庭负责下列诉讼文书的送达:

1、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审裁判文书;

2、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

    3、财产保全裁定书、证据保全裁定书、中止诉讼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

    4、诉讼参与人出庭通知书;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终结诉讼裁定书;

    6、调解书、判决书;

7、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处罚决定书;

8、其他解决程序性问题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立案庭通过法院专递送达,业务庭可以通过法院专递送达,也可以直接送达,刑事案件诉讼材料必须直接送达。

    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对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交由业务庭进行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三十五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第三十六条 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

    第三十七条 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交由业务庭作出诉讼保全裁定书,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五章  审理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由审判庭负责,有关审判庭应当根据立案庭的排期按时组织开庭。开庭审理的记录工作由立案庭安排的书记员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庭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无法在3个月内审结的,应在2个半月内填写《海盐法院程序转换案件审批表》,报庭长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同时报立案庭和审监庭备案。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审限的,应在临近法定审限20日前填写《海盐法院延长审限案件审批表》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同时报立案庭和审监庭备案。

第四十条 业务庭在审理案件中,遇鉴定、公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等中止情形的,应及时报立案庭备案。

第四十一条 立案庭应对所有案件的审理(执行)进程进行跟踪、监督,并在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为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审判业务庭(执行庭)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审判业务庭(执行庭)收到案件催办通知书后应在当日查明情况并反馈给立案庭。

立案庭在每月院务会上通报各业务庭转换程序、申请延长、中止案件以及发出催办通知书情况。

第四十二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送达给最后一个当事人的日期为案件的结案日期。

第四十四条 执行案件一般应按下列期间办理。

(一)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一般应当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执结。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外地的,一般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由执行员写出延期报告,报分管院长批准。

(二)需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执行庭应当在收到执行案件后五日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三)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由执行庭庭长签发。没有中止裁定以及执行庭庭长没有签发同意恢复执行意见的,立案庭将不予立恢复执行案件。

五)执行案件中的委托评估作价等事宜由执行庭自己办理。

第四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结案后,应及时将结案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并督促书记员及时将结案信息输入法院司法统计系统,每月20日前必须将当月所结案件全部输入信息系统和司法统计系统,未输入的视为该案未结。

第四十六条  业务庭应在结案后的次月底前将卷宗装订完毕移交档案室签收(除上诉案件外)。

第四十七条 上诉案件,由案件承办的业务庭在收到上诉状后7日内将案卷装订完成后交立案庭,立案庭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上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在上诉答辩期限届满后,立案庭在5日内将案卷移送给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在接到二审退卷后次日内将卷宗交给业务庭,业务庭在接到退卷后5日内将案卷交档案室。

第六章   司法统计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对于党和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法律,对于人民法院掌握情况,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司法统计工作由立案庭指定专人完成,各业务庭应配合立案庭做好本项工作。

第五十条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必须调动时要报告院党组和上级人民法院的主管部门,并慎选合适的人接替,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在每月21日将全院各电脑的司法统计系统中所输入的收结案信息汇总到统计专用电脑中,并将汇总的数据及时与各业务庭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生成单月基础表和期间基础表,上述二表必须在23日前完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

第五十二条 统计人员必须在每月院务会前填制好《各庭及个人办理案件情况表》、《审判监督情况表》、《案件质量情况表》,以便在院务会上向院领导和各业务庭汇报。

第五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及时完成上级法院和县、市、省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司法统计报表。

第五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院领导的批准,不得向外提供。

第七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 审监庭在收到档案室移交的卷宗后,对各庭审结的案件对照法律、本流程管理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并于30日内对年查案件作出质量评估,质量评估意见书作为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各庭应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及以后的各次开庭,当庭宣判和结案情况于当日输入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输入质量作为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对接近审限的案件,立案庭要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承办人进行催办。

    第五十七条 各业务庭应服从立案庭、审监庭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安排,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十八条 审监庭如发现立案庭、业务庭等未按本规则执行的,应及时指出,予以纠正,各相关部门应接受审监庭的监督。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可报所在庭的分管院长处理,同时报告政治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的,由有关庭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处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各业务庭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另外制定,未尽事宜在实施当中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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