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10-05-20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裁判文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其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核对无异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它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附有生效依据,送达回证及证明文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情况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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