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05-20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无财产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0.1%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要求垫支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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